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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21:46 大連商品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2006年6月30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2006年第一次臨時會議修訂,2006年7月17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期貨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經紀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客戶和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交易所負責本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交易所結算業務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會員的結算帳表; (二)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處理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五)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六)控制結算風險,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風險準備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交易所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依據交易所規則對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進行檢查時,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保證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的完整與安全,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單位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須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進行核對; (三)辦理權利憑證的質押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它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必須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有權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會員在其結算交割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應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防止因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十七條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交易所有權對結算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結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有完善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所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第十九條 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條 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資金情況;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五)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六)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七)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結算帳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須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在其專用資金帳戶開戶及變更前到結算部申請,經交易所同意,方可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經紀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七條 會員在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時,須向交易所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會員的有效印鑒,會員應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更名或轉讓必須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鑒授權書》,并辦理相關專用資金帳戶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結算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且有權隨時查詢該帳戶的資金情況。 第三章 日常結算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一定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第三十三條 經紀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以經紀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非經紀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余額,按照交易所與銀行協商確定的利率標準計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將利息劃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第三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 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后,與其所示數量相同、按距交割月份由近到遠順序的賣持倉交易保證金在結算時不再收取。 第三十六條 各品種的交易保證金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紀會員代理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必須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經紀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將保證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經紀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 第四十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一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二條 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三條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四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實際可用質押額度-上一交易日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正常情況下,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提出的書面、電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當日閉市前完成會員出入金業務;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后提出的書面、電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請,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完成會員出入金業務。特殊情況下,交易所辦理出入金業務時間順延。 第四十七條 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當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所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電子傳輸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平倉盈虧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持倉表》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 第五十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五十一條 會員每天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至少保存5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五十二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不遲于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后,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結算銀行。結算銀行應及時將劃帳結果反饋給交易所。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大連商品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代收據)》(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會員核查交易帳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經紀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由經紀會員和客戶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客戶移倉?蛻粢苽}申請材料中須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經紀會員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客戶同意移倉的申請書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第五十六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經紀會員約定一周內的某一交易日為客戶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經紀會員實施客戶移倉,并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經紀會員確認。 第五十八條 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稅金、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經紀會員應仔細核對移倉前后客戶的移倉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六十條 對于持有權利憑證質押額度的會員及其客戶不予辦理移倉。 第四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六十一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交割手續費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六十二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六十三條 交割結算價根據不同交割方式確定。滾動交割配對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配對日的當日結算價;滾動交割和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結算價采用該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期轉現結算價采用買賣雙方協議價格。 第六十四條 交割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交割結算價結算,包裝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標準結算。 第六十五條 在交割期內,買方會員將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交到交易所;賣方會員將交割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構成交割違約。 第六十六條 交割增值稅發票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 第六十七條 交割當月,會員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增值稅發票的,交易所將按一定比例預留該會員的交割貨款(預留比例為該會員相應交割貨款金額的20%),直至該會員提交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后返回;至下一個月起會員仍未提交完畢相應增值稅發票的,交易所將對該會員處以相應交割貨款金額按日0.5‰的滯納金(從會員應交增值稅發票而未交之日起計算),從該會員在交易所預留的交割貨款金額中抵扣,如至該月底,會員仍未提交完畢相應增值稅發票,視作不交增值稅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最后交易日閉市后,買方會員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三)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五)最后交割日閉市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十九條 滾動交割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二) 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買賣雙方會員配對持倉按配對日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三)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手續費; (四)交收日閉市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 (五)交收日閉市時,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構成交割違約; (六)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結清; (七)配對日后一個工作日內,買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如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 (八)配對日后7日內,賣方會員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十條 期轉現的結算業務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 (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四)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期轉現手續費, 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非標準倉單的期轉現手續費按該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收。 (五)標準倉單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前,買方會員將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賣方會員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五章 質 押 第七十一條 質押是指會員提出申請并經交易所批準,將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交易所占有,作為其履行保證金債務的擔保行為。權利憑證質押僅限于交易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結清。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與會員發生質押關系時,會員為出質人,交易所為質權人。客戶質押需委托經紀會員辦理,經紀會員持其客戶的權利憑證辦理質押業務時,須提供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質押保證金業務由交易所結算部負責辦理。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權利憑證僅限于以下種類: (一)由交易所注冊的標準倉單; (二)交易所確定的其他權利憑證。 第七十四條 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其他權利憑證也應在有效期內。 第七十五條 辦理質押交易保證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質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 (二)每次質押價值不得低于10萬元。 第七十六條 權利憑證的質押手續: (一)申請: 會員辦理權利憑證質押業務時,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辦人須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權利憑證質押專項授權書》。會員以客戶的權利憑證辦理質押業務時,應同時提交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二)驗證交存: 辦理標準倉單質押的會員須在質押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送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 其他權利憑證的驗證交存必須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三)簽訂協議: 核算權利憑證質押金額后,會員與交易所簽定《大連商品交易所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協議書》。 第七十七 權利憑證質押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標準倉單質押的,按標準倉單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或交割結算價) 為基準價核算其市值,質押金額不高于標準倉單市值的80%。 以其他權利憑證質押的,按照相應方法確定基準價并以此為基準核算市值,質押金額不高于其市值的80%。 第七十八條 在質押期限內,當質押物的市值漲跌幅度超過10%(含本數)時,交易所可對該筆質押金額作相應調整。 第七十九條 交易所按照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確定會員的最大質押金額(即配比質押金額)。根據會員權利憑證質押金額和配比質押金額中較低金額作為會員的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劃入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內。 第八十條 權利憑證每次質押期限為6個月。期滿后可申請延長一次,延期以3個月為限。延期屆滿仍需質押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標準倉單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標準倉單的有效期。 第八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終止質押協議并取消質押額度: (一)出質人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質押的。 第八十二條 質押期內,會員可申請提前退質,但必須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方可辦理退質手續,解除質押協議,取回質押的權利憑證。 第八十三條 質押期滿,權利憑證所折抵的交易保證金已被清償時,出質人可辦理退質手續,終止質押協議,取回質押的權利憑證。 質押期滿,當會員以權利憑證折抵的保證金不能清償時,交易所有權按本細則和質押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將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或變現,用于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第八十四條 質押期滿或提前退質時,會員應交納質押手續費,同時承擔該權利憑證在質押期內發生的費用,如標準倉單對應實物的倉儲費,以及需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質押手續費的標準按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十五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有權將該權利憑證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 第六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六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風險防范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客戶的風險。 第八十八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 暫停開倉交易; (三) 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 將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九條 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取消該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九十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九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必須按規定存儲、管理。 第九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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