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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21:09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06年4月20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標準倉單管理,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豆粕、豆油標準倉單的生成、流通、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與豆粕、豆油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符合合約規定質量的實物提貨憑證。 經交易所注冊后,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質押等。 第五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交易所開具的代表標準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用于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質押、沖抵、注銷等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質押、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七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必須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會員須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掛失等手續。 第八條 標準倉單質押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倉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九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及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第十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填寫《交割預報表》。交易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割倉庫。貨主須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的入庫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條 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按10元/噸向交易所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二條 交割預報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40天。在有效期內按交割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后予以返還;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三條 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不需辦理交割預報。 第十四條 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須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憑《交割預報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十五條 交割商品入庫后,會員憑指定交割倉庫及交易所確認的《交割預報表》到交易所辦理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六條 貨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必須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同時該批商品必須倒運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倉庫進行交割,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后果由貨主承擔。 第十七條 商品收發重量以指定交割倉庫檢重為準。 豆粕檢重以地磅計量為準。 豆油檢重:汽運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第十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進行檢驗。入庫商品檢驗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十九條 豆油入庫或者出庫時,應以整罐為單位確定入庫或者出庫數量。 第二十條 豆粕檢驗原則上以垛為單位進行抽樣,但對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過200噸為單位進行抽樣。豆粕檢驗費為3元/噸。 豆油檢驗以運輸工具或儲油罐為單位進行抽樣。豆油檢驗費為3元/噸。 第二十一條 豆粕標準倉單的申請注冊日期距離商品生產日期不得超過90(含90)個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質檢機構對指定交割倉庫檢驗合格的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允許指定交割倉庫向會員或客戶開具《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上需注明會員號、客戶碼、交割品種、申請數量、需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倉庫經辦人簽章、客戶章(簽字),同時注明開具日期及指定交割倉庫倉儲及損耗費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客戶與指定交割倉庫結清有關費用后,領取《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會員或客戶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具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注冊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達不到期貨標準的商品,貨主如提出委托處理,指定交割倉庫可視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實際情況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二十六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廠庫簽發及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客戶與廠庫結清貨款等費用后,廠庫簽發《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會員或客戶憑廠庫開具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辦理標準倉單注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上需注明會員號、客戶碼、交割品種、申請數量、需加蓋廠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廠庫經辦人簽章、客戶章(簽字),同時注明開具日期及倉儲及損耗費用付止日。 第二十九條 廠庫簽發《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必須有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交易所認可的其它支付保證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冊。 第三十條 單一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是指當前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當商品市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擔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證方式的數額。 第五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三十二條 標準倉單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約的實物交割、標準倉單交易及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 第三十三條 標準倉單進行實物交割的,按有關品種交割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標準倉單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在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交易所向買方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同時作廢。未通過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而轉讓的標準倉單,發生的一切后果由標準倉單持有人自負。 第六章 倉庫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三十六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須通過會員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三十八條 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注銷品種、數量、提貨倉庫意向。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及指定交割倉庫的具體情況安排提貨倉庫、開具《提貨通知單》,并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貨主在實際提貨日3天前,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 第四十一條 貨主提貨時,須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同時與倉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貨主必須在《提貨通知單》開具后1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逾期未辦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憑現貨提貨單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倉庫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四十三條 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后,如需再次生成標準倉單,必須按期貨合約標準重新檢驗,并按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對于有精煉能力的倉庫,標準倉單注銷后,如果貨主提出精煉要求,倉庫有義務代為進行大豆原油的精煉,精煉產品、精煉損耗和精煉費用由倉庫和貨主協商確定。 第七章 廠庫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四十五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四十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須通過會員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四十七條 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注銷品種、數量、提貨廠庫意向。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及廠庫的具體情況安排提貨廠庫、開具《提貨通知單》,并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廠庫應在《提貨通知單》開具后(不含開具日)的3日內開始發貨。 廠庫應在《提貨通知單》開具后(不含開具日)的4日內開始發貨。[2006年7月1日(含)之后適用本款] 第五十條 貨主提貨時,須向廠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同時與倉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起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商品重量以廠庫檢重為準。 第五十二條 廠庫應保證期貨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 商品出庫時,廠庫應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廠庫應將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30天,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第五十三條 廠庫的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每天在24時之前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 廠庫的日發貨速度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條 如果有多個貨主同時提貨,且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日發貨速度時,廠庫應根據各個貨主的提貨數量按比例安排發貨。 第五十五條 廠庫應將每天向各貨主發出的期貨商品數量上報交易所,以備核查。 第五十六條 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廠庫以不高于日發貨速度向貨主發貨時,貨主因運輸能力等原因無法按時提貨,貨主按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第五十八條 貨主應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3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3日后(不含當日)且在18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期貨商品。 貨主應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4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當日)且在19日內(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仍應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直至發完全部期貨商品。[2006年7月1日(含)之后適用本款]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第五十九條 貨主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18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提貨通知單》按現貨提貨單處理,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3個月內按照現貨貿易慣例發貨,不再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全部的商品數量×18天 貨主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當日)到廠庫提貨,貨主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同時廠庫將《提貨通知單》按現貨提貨單處理,在《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后的3個月內按照現貨貿易慣例發貨,不再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商品質量、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的責任。[2006年7月1日(含)之后適用本款]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全部的商品數量×19天[2006年7月1日(含)之后適用本款] 第六十條 廠庫未按規定的日發貨速度發貨,但按時完成了所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日出庫速度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 第六十一條 廠庫未按時完成所有商品的發貨,在按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賠償的基礎上,同時還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5%。并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交易所向貨主提供其它廠庫或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 (二)交易所無法提供上述商品時,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賠償金的金額=該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第六十二條 當廠庫發生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一)動用廠庫交具的銀行保函和其他保證方式支付; (二)動用風險準備金支付; (三)動用交易所自有資產支付; (四)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六十三條 因天氣原因導致無法裝卸時,廠庫和貨主不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第六十四條 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不需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廠庫和貨主應進行書面確認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六十五條 廠庫未按交易所的規定進行檢驗、檢重、發貨時,交易所將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于有精煉能力的廠庫,標準倉單注銷后,如果貨主提出精煉要求,廠庫有義務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煉豆油,精煉產品、精煉損耗和精煉費用由廠庫和貨主協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發貨時間和發貨速度不需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廠庫和貨主應進行書面確認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六十七條 廠庫標準倉單注銷過程中出現的其它問題,由交易所參照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爭議與處理 第六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貨物不得進行標準倉單注冊,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 標準倉單注冊前產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包括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原始標準倉單注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九條 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到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認定貨主對指定交割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重量、質量沒有異議。 第七十條 當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割商品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交易所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交割質量爭議的檢驗機構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術監督局下屬的檢測機構。 第七十一條 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七十二條 買方或賣方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所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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