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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資格轉讓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9:54 鄭州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資格轉讓辦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五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規范會員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轉(受)讓會員資格的行為,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轉(受)讓交易所會員資格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會員資格轉(受)讓行為必須經過交易所理事會批準。禁止以發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 第四條 轉(受)讓交易所會員資格采取雙方自愿原則。 第五條 轉讓方必須是實際繳納了會員資格費并享有相應財產權利的交易所會員。受讓方必須是已按新會員入會程序向交易所提交了入會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并報理事會批準后收到入會通知書的企業法人。 * 第六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讓會員資格: (一)因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期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拍賣或強制轉讓的除外; (二)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期貨業務等處罰不滿三個月的; (四)與交易所發生的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七條 凡自動放棄會員資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規則被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其會員資格不能轉讓,會員資格費也不能清退,但可將該會員資格費所代表的相應財產權利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轉讓給符合交易所會員條件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兼并會員的企業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企業法人若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九條 轉(受)讓雙方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轉(受)讓申請和雙方達成的《會員資格轉讓協議》,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到交易所辦理會員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條 轉讓方應在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了結期貨合約持倉; (二)退還交易所的各種交易設施;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結清在交易所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五)辦理專用資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六)注銷稅務登記; (七)按規定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受讓方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經紀會員交納年會費2萬元,非經紀會員交納年會費1萬元; (二)匯入結算準備金50萬元; (三)簽署《結算協議書》; (四)辦理有關人員和印鑒的授權手續; (五)在交易所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 (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七)辦理其他事項。 逾期未辦理上述事項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受讓方必須在轉讓方辦理完退場手續后方能進場交易。 第十二條 交易所根據批準通知及入退會手續,將轉讓方的會員資格權益(會員資格費)調整至受讓方名下。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變化后由交易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3年 3月 28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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