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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8:56 鄭州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 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簡稱白糖)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白糖標準倉單(以下簡稱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指定白糖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符合白糖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等實物所有權憑證后,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投資者編碼、品種、等級、制糖年度、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抵押數量、質押數量等。 第八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 第十條 標準倉單可進行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 第十一條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憑《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標準倉單質押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等環節。 第十三條 投資者向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由會員填寫《白糖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交割倉庫預報。 《白糖交割預報單》中須載明:會員名稱、會員號、聯系電話、聯系人、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制糖年度、入庫數量、擬入庫時間、運輸方式等,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入庫數量較大的投資者,應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關貨物的證明。 交割倉庫自接到會員《白糖交割預報單》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收貨物或能夠接收貨物的數量。會員應自接到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按20元/噸向倉庫繳納交割預報定金。交割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廣東、廣西及云南三省(區)交割倉庫開具的《入庫通知單》有效期為十五天(公歷日),其它時間和其它地區交割倉庫開具的《入庫通知單》有效期均為四十天(公歷日)。有效期內與《入庫通知單》中相對應數量的貨物全部到庫的,交割預報定金自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交割倉庫為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的當日,應通過交易所倉庫管理計算機系統通報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暫停交割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交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貨物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白糖不能注冊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每次交貨的白糖為一個交收批,每批白糖必須附有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 第十七條 白糖入庫時,倉庫按《入庫通知單》、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接收白糖。 第十八條 入庫白糖質量、重量、標簽、包裝(包裝袋和包裝計量)必須符合《所標》的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重量、標簽、包裝及產品合格證的檢驗由投資者和交割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重量檢驗可采用過磅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在入庫過程中發現有污染、霉變、潮包、流包、真結塊、異味及標簽、包裝不符合《所標》規定的白糖,交割倉庫必須拒收并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應于白糖入庫時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貨物到達后,交割倉庫應與投資者保持聯系。檢驗樣品可由投資者和交割倉庫共同扦取,雙方共同封樣后寄送質檢機構;投資者也可委托指定質檢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第三方扦樣,交割倉庫配合并監督抽樣,封樣后寄(送)質檢機構。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包括倉庫配合扦樣費)由投資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白糖的質量檢驗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制糖企業生產的獲得國家級“名牌產品”或享受國家級質量 “免檢”的白糖,在國家規定的“名牌產品”稱號和“免檢”有效期內,由交割倉庫書面申請,經交易所確認后,其產品實行免檢入庫交割。生產廠的產品合格證和產品的重量、標簽、包裝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檢驗。 (二)除前款規定之外的白糖質量檢驗由質檢機構負責。入庫檢驗項目按《所標》規定的交收檢驗項目進行。一個垛位扦取一個樣品,每批白糖樣品自質檢機構收到的次日起,在四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結果并通知交割倉庫,交割倉庫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必須在第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 檢驗結果一式三份,一份交割倉庫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一份質檢機構留存。其中兩份由質檢機構寄送倉庫。如有必要可通過傳真或其他方式送達。 第二十五條 交割倉庫或投資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預繳有關費用,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不予受理。入庫復檢機構為原檢驗機構,復檢機構應當在四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果,復檢結果由復檢機構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第二十六條 復檢僅限于復檢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復檢只對質檢機構保留的樣品進行,不再重新扦樣。 第二十七條 復檢結果與檢驗結果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相應的費用;否則,相關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入庫檢驗合格的白糖,交割倉庫應自投資者確認(默認)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的當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并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和應由交易所留存的檢驗結果原件一份。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報注冊二級白糖倉單。 第二十九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注明《入庫通知單》編號、會員號、交易編碼、產品名稱、等級、重量、制糖年度等,并加蓋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章)、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三十條 自交割倉庫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有權對倉庫驗收合格的白糖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注冊。 第三十一條 標準倉單所載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由交割倉庫負責。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有權對已經注冊倉單的貨物質量和數量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有質量不合格或有數量差額的,責成交割倉庫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并可按規定對交割倉庫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會員單位憑交割倉庫開出的證明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和《標準倉單注冊升貼水單》。 第三十四條 自交割月的第五個交易日15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15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三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轉讓和交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投資者的標準倉單的流通應當委托會員辦理,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流通結果由投資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標準倉單有效期:用上一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所注冊的倉單的有效期至下個制糖年度11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轉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投資者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托會員辦理; (二) 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填寫《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三) 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 標準倉單轉讓時,買賣雙方各自負擔1元/噸的手續費; (五)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會員以競價方式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交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標準倉單交易由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不定期在指定地點進行; (二) 擬進行標準倉單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填寫《標準倉單交易申請表》; (三) 申請賣出標準倉單的會員號、投資者編碼、品種、等級、制糖年度、標準倉單數量等應與實際持有標準倉單一致,賣出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實際持有標準倉單數量;已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必須撤銷抵押或質押后才能用于標準倉單交易; (四) 申請買入標準倉單的,結算準備金賬戶內應至少預留擬買入標準倉單價值20%的貨幣資金; (五)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情況,確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六) 標準倉單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手續費同標準倉單轉讓手續費; (七) 標準倉單交易須由會員辦理。會員單位的出市代表有權參與標準倉單的交易,非出市代表應出具會員單位的授權證明。 因違約原因導致的標準倉單征購或競賣適用于標準倉單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標準倉單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競價開始前宣讀標準倉單交易的有關事項; (二) 競價交易按先買后賣和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 (三) 競價交易開始后,由主持人逐筆組織交易;每筆交易由申報起點價開始,遞增或遞減報價; (四) 對于買入申請,賣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下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五) 對于賣出申請,買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上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六) 當主持人報出新價位后,三次無人應價的,退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報起點價格報價后,三次無人應價的,即撤銷此筆交易; (八) 一旦成交,簽訂《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該協議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自《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交易日(含生效日)為標準倉單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簡稱交割日)。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員或投資者買入標準倉單的數量應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交割日,如買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之前備足貨款,賣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交付標準倉單,視為違約。發生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標準倉單價值(成交價格×交易單位×違約數量)20%的違約金。如雙方同時違約,交易所對雙方均處以違約標準倉單價值5%的罰款,劃入交易所風險準備金賬戶。 第四十四條 會員進行標準倉單的轉讓和交易,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 虛假轉讓和交易; (2) 內幕轉讓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壓低價格; (4) 利用標準倉單轉讓和交易影響白糖期貨價格; (5) 故意違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標準倉單注銷 第四十五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第四十六條 標準倉單注銷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結算部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四十七條 標準倉單注銷申請的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品種、等級、制糖年度、數量和提貨倉庫意向等。 投資者可根據《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中的標準倉單數量在同一品種、同一制糖年度的標準倉單里選擇一個或幾個倉庫提取不同等級的白糖。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結算部根據會員申請及倉庫的標準倉單情況開具《標準倉單注銷升貼水單》,同時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如有剩余,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會員持《標準倉單注銷升貼水單》到交易所交割部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四十九條 投資者應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提貨通知單》(原件)、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倉庫辦理提貨手續,包括確定運輸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貨人,并預交各項費用。 逾期未辦提貨手續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交割倉庫不再保證全部白糖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五十條 自投資者憑《提貨通知單》與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之日起,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十日、火車二十日)發出貨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租費。由于投資者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貨物發運推遲,不受前述限制。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變異導致白糖色值在規定范圍內變化的,仍可正常出庫,投資者不能拒絕。一級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提貨人承擔;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計)交割倉庫給提貨方每噸10元的補償。白糖的色值大于240IU時,倉庫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每年11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 用上一制糖年度生產的白糖注冊的標準倉單,必須辦理注銷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交易所可將其標準倉單注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白糖出庫過程中,投資者發現有污染、霉變、潮包、流包、真結塊、異味的白糖,交割倉庫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自《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投資者對貨物質量有異議的,應先同交割倉庫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就異議的項目書面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交易所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通知交割倉庫,投資者、質檢機構在交割倉庫協助下重新抽樣,樣品經三方共同認可后封樣。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應在四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由交易所通知投資者,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復檢結果符合交易所白糖合約規定的,由投資者承擔相應的費用;否則,相關費用由倉庫承擔。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白糖的質量和數量爭議,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六章 爭議和處理 第五十七條 投資者與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經雙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 交割商品出庫時,投資者和交割倉庫就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發生爭議的,交易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對責任歸屬進行確認。屬于倉庫責任的,交割倉庫應予賠償。 投資者向交易所主張擔保權利的,應在責任確認之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主張權利的,交易所不再對倉庫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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