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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8:48 鄭州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 (2003年2月27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通訊會議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投資者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套期保值分為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 第四條 需進行套期保值的投資者應向其開戶的經紀會員申報,由經紀會員進行審核后,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非經紀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五條 申請套期保值的投資者和非經紀會員必須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第六條 申請套期保值的會員或投資者,必須填寫《鄭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審批)表》(表格從交易所網站www.czce.com.cn下載),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實績; (三)企業近2年的現貨經營業績; (四)企業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風險來源分析、確定保值目標)。 第七條 賣出套期保值另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會員對提供的材料進行文字說明并加蓋公章: (一)原材料生產企業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額、生產能力、當年的生產計劃、原材料購銷計劃(合同)及上一年度總產量的證明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業、流通經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保值商品的現貨倉單或擁有實貨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票等)。 第八條 買入套期保值另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會員對提供的材料進行文字說明并加蓋公章: (一)原材料加工企業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額、加工能力、生產經營計劃或生產商品的購銷合同及上一年度總產量的證明材料; (二)原材料生產企業、流通經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保值商品的購銷計劃(合同)證明材料。 全年各合約月份套期保值額度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第九條 套期保值的申請必須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的第1個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該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申請。 第十條 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根據按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歷史經營狀況、資金、套期保值歷史交易和交割等情況是否相當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套期保值額度不超過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第十一條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請后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書面通知其準予辦理; (二)對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書面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交易所審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審核委員會進行。 套期保值審核委員會由交易所領導、交割部、交易部、結算部、稽查部、市場部等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條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須在交易所批準的建倉期限內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倉或在3個交易日內對歷史持倉進行確認。 交易所批準的套期保值建倉期限最遲至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份第10個交易日。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或未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額度。 套期保值建倉或持倉確認后,由計算機自動對該持倉合約做特殊標記(TB)處理。 第十四條 套期保值額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1個交易日起(含該日)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五條 對于會員或投資者既有投機持倉又有跨期套利持倉和套期保值持倉,平倉時,先平投機持倉,再平跨期套利持倉,再平套期保值持倉。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以套期保值名義建倉而接收的倉單于當月最后一個交易日自動注銷。 第十七條 交易所對會員及投資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時,會員及相關投資者應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八條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量在正常情況下不受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場發生風險時,為化解市場風險,按有關規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順序進行減倉。 第十九條 會員及投資者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行為的,其已建倉的套期保值持倉按投機持倉處理或予以強行平倉,并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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