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8:43 鄭州商品交易所
關于發布《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州商品交易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保證期貨交割棉花的質量和數量,維護棉花市場秩序,完善棉花公證檢驗制度,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我局制定了《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請你所及有關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 中國纖維檢驗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纖維檢驗局(所)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棉花市場秩序,完善棉花公證檢驗制度,保證期貨交割棉花(以下簡稱交割棉)的質量和數量,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割棉質量和數量的公證檢驗按本辦法執行。 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及其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交割棉的公證檢驗,并出具《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以下簡稱《公證檢驗證書》)(附表1)。 第三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負責交割棉公證檢驗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復檢工作。 地方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具體承擔公證檢驗任務。 第四條 承檢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中纖局認可后方可承擔交割棉公證檢驗工作: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市)級及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 (二)具有滿足公證檢驗工作要求的檢驗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和關鍵崗位技術人員應具有棉花質量檢驗師資格證書。 (三)具有滿足公證檢驗要求的檢驗設施、儀器設備、交通及通訊條件,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實驗室基本條件。 第五條 承檢機構工作職責: (一)在接到中纖局下達的交割棉公證檢驗任務后,負責與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棉花指定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進行業務銜接。 (二)負責完成衡重、抽樣、回潮率檢驗、含雜率檢驗、核實件數等現場公證檢驗工作。 (三)負責完成品級、長度、馬克隆值、異性纖維等在承檢機構實驗室進行的公證檢驗項目。 (四)出具《公證檢驗證書》。 第六條 倉庫在簽發《入庫通知單》之日起二十四小時(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內向鄭商所申請報驗,鄭商所在接到倉庫申請報驗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向中纖局報驗。報驗須填寫《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申報單》(附表2)。 倉庫對同一貨主一日內進庫的多個批次棉花用一個報驗號集中報驗,每批重量應與交割單位基本一致。同一倉庫一日內報驗的總量不能超過該倉庫最大日裝卸能力。 第七條 中纖局自接到《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申報單》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向具體承檢機構下達《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任務書》。承檢機構接到《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任務書》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與倉庫聯系。 第八條 倉庫應保持與貨主及承檢機構隨時聯系,得知棉花到達倉庫的具體時間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承檢機構,并提前做好配合公證檢驗的準備工作,以保證入庫棉花在卸車、碼放過程中進行現場公證檢驗。 第九條 承檢機構接到貨物抵達的具體時間后,應提前到達現場,做好公證檢驗的各項準備工作。因故不能提前到達時,應說明理由,并應在貨物抵達倉庫的1小時內到倉庫進行現場公證檢驗。 第十條 承檢機構入庫進行現場公證檢驗時,倉庫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現場公證檢驗運作場地; (二)準備好計量檢定合格的衡重器材和原棉雜質分析儀; (三)安排好能夠滿足現場公證檢驗工作進度要求的搬倒人員; (四)負責扦樣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 (五)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在現場公證檢驗中發現有摻雜使假棉花的不再進行現場公證檢驗,應按《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立案處理。 第十二條 交割棉衡重時,有條件的倉庫可以整車過地磅或數包一起過磅,也可以逐包過磅。稱量讀數須與衡器精度一致。 第十三條 過地磅或數包一起過磅的,樣品在稱重后隨機扦取,但應在毛重中扣除樣品的重量;逐包過磅的,樣品在稱重前隨機扦取。 扦樣數量和方法按棉花國家標準(GB1103-1999)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稱重結束后發現包數與報驗數量不符的,按實際包數出證。出現棉包漏檢、重檢的情況,可用該批包重平均值核加或核減的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現場公證檢驗中公定重量超出20.500噸,貨主可扣減相應數量的棉包后,公定重量重新計算;公定重量小于19.500噸的棉花,貨主可用相同產地、加工單位、類型、軋花方式、質量標識并且水、雜不超過規定的棉包補重后進行公證檢驗。 用同一批號的棉包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交割單位的,以及經過補重達到交割單位要求的,應當由倉庫或貨主重新刷寫批號,承檢機構按照新的批號檢驗出證。 第十六條 交割棉現場公證檢驗過程中須逐包加蓋驗訖章。印章內容包括:驗訖標志、承檢機構代碼,鄭州商品交易所英文簡稱(ZCE)。 每包正面、側面各蓋一章,印跡應當清晰。 第十七條 每個報驗單位的棉花現場公證檢驗工作完成后,倉庫、貨主和承檢機構須在現場公證檢驗結果匯總表(附表3)簽字欄內簽字。若通知后貨主仍未到現場的,視同其對現場公證檢驗結果無異議,在匯總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 每批棉花應于該批棉花現場公證檢驗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檢驗證書》,并同時向中纖局報送公證檢驗結果。 中纖局自接到公證檢驗結果之日起在1個工作日內對公證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并向鄭商所通知公證檢驗結果;鄭商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知倉庫;倉庫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知貨主。 第十九條 《公證檢驗證書》一式五聯,第一聯指定交割倉庫留存、第二聯隨貨同行、第三聯鄭州商品交易所留存、第四聯中國纖維檢驗局留存、第五聯承檢機構留存。第一、二、三聯由承檢機構寄送倉庫。如有必要可通過傳真方式送達。 第二十條 符合交割標準的棉花,其相應的《公證檢驗證書》是交割棉質量、重量的憑證,是倉單注冊的依據,是倉庫建立交割棉保管帳、卡的主要依據。不符合交割標準的棉花,其相應的《公證檢驗證書》由倉庫收回后交鄭商所存檔。 第二十一條 倉庫或貨主對交割棉入庫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中纖局申請一次復檢;出庫時貨主對交割棉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中纖局申請一次復檢。 第二十二條 提出復檢方應當在接到公證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鄭商所向中纖局申請復檢,并預繳有關費用,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不予受理。入庫復檢,中纖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出庫復檢,中纖局應當自接到復檢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復檢結論應通知鄭商所。提出復檢方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復檢項目包括:品級、長度、異性纖維。棉花公定重量不再復檢。 對入庫公證檢驗結果的復檢只對留樣進行,不再重新扦樣。 出庫復檢由貨主在倉庫協助下重新抽樣,復檢樣品經雙方共同認可后封樣,由貨主寄送到中纖局。 第二十四條 入庫復檢結果的主體品級、長度級和異性纖維結果與入庫公證檢驗結果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相應的費用;否則,相關費用由原承檢機構承擔。 出庫復檢結果符合交割有關規定的,由貨主承擔相關的費用;否則相關費用由倉庫承擔。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保證工作質量。中纖局對其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承檢機構不按要求進行檢驗的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承檢機構的公證檢驗資格,并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不能公平、公正檢驗交割棉花的承檢機構,鄭商所可建議中纖局加強監督或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纖局予以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 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制證 NO. 年 月 日
附表2: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申報單 報驗號: 申報日期: 預計入庫日期:
附表3: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現場檢驗結果匯總表 報驗號: 指定交割倉庫: 貨主: 第 頁,共 頁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