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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5:30 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的風險,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經紀會員對投資者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投資者和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是指交易所內設置的結算部。結算部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 控制結算風險; (二) 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帳表; (三) 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 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五) 處理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六) 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七) 按規定管理風險準備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可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 第十條 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的結算工作;非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法人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須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的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 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 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核對; (三) 辦理權利憑證的交存與提取手續; (四) 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 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必須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結算銀行
第十六條 結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七條 結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 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 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 擁有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 擁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 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所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八條 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 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二) 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 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九條 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 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 (二) 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三) 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四) 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1. 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資金情況; 2. 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3. 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4. 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 5. 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帳戶, 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須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四條 經紀會員對投資者存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投資者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投資者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可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結算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可隨時查詢該帳戶的資金余額和往來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注銷專用資金帳戶,須憑交易所結算部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結算銀行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受讓方必須重新開立專用資金帳戶。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以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 第三十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法定假日順延)將利息劃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或轉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各品種的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經紀會員代理投資者交易,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投資者所有,必須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經紀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投資者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保證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經紀會員向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八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三十九條 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盈虧和手續費等所有費用必須用貨幣資金支付。 第四十一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后,可通過結算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結算并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追加保證金。未按時補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 (一) 銀行扣劃。會員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結束之前提出書面劃款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通知結算銀行于當日收市結算后在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會員在交易結束之后提出的申請,將于下一交易日收市結算后在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 此方式適用于會員的出、入金。 (二) 票據支付。會員也可用專用資金帳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會員用此方式劃入的資金,經結算銀行確認到帳后,交易所將在不遲于確認時間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此方式只適用于會員的入金。 第四十四條 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 當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 當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投資者,交易所可限制會員出金: (一) 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 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 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四)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會員應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四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會員每天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應至少保存5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條 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后,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結算銀行。結算銀行應及時將劃帳結果反饋給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貨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代收據)》(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會員核查交易帳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會員應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從嚴管理密碼,以防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五十三條 經紀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由經紀會員和投資者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投資者移倉。投資者移倉申請材料中須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的經紀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投資者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及投資者持倉的詳細清單。 第五十四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經紀會員約定一周內的某一交易日為投資者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經紀會員實施投資者移倉,并提供投資者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經紀會員確認。 第五十六條 移倉內容僅包括投資者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稅金、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仔細核對移倉前后投資者的移倉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五十八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第五十九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向交易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投資者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賣方會員最遲須在最后交割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會員遲交增值稅專用發票3至10天的, 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作不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在交割期內,會員如在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貨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交割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即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如在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交易保證金。
第六章 權利憑證
第六十四條 經交易所批準,會員可將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結清。 第六十五條 投資者交存權利憑證需委托經紀會員辦理。 經紀會員持投資者的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時,須提供經投資者簽章的《投資者專項授權書》,但以投資者的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投資者可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實施對會員的授權并將授權提交給交易所。 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業務由交易所結算部負責辦理,每日受理截止時間為14:30。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的權利憑證僅限于以下種類: (一) 標準倉單。紙質標準倉單不得作為保證金使用。會員或投資者應辦理紙質標準倉單回庫手續恢復為電子形式后,方可作為保證金使用; (二) 交易所確定的其他權利憑證。 第六十七條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標準倉單的有效期。 第六十八條 每次交存的權利憑證的價值不得低于10萬元。 第六十九條 辦理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手續: (一) 申請:會員辦理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業務時,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會員以投資者的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時,還需提交經投資者簽章的《投資者專項授權書》,但以投資者的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投資者可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實施對會員的授權并將授權提交給交易所。 (二) 驗證交存: 1. 以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會員須在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電子形式的標準倉單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 2. 其他權利憑證的驗證交存必須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第七十條 權利憑證的價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按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為基準價核算其市值,作為保證金的金額不高于標準倉單市值的80%。權利憑證市值打折以后可作為保證金使用的金額稱為折后金額。 其他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結算時按上述規定的方法重新確定權利憑證的基準價并調整折后金額。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按照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配比乘數)確定會員以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最大配比金額。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情況和會員的資信情況調整各會員的配比乘數。 交易所根據會員權利憑證折后金額和最大配比金額中較低金額作為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會員如在14:30之前辦妥權利憑證交存手續,交易所在當日結算時將該筆實際可用金額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在14:30后辦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結算時將該筆實際可用金額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七十二條 權利憑證每次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期限為6個月。屆滿后仍需作為保證金使用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第七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取消有關會員的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 (一) 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四條 會員以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可辦理提取手續,取回交存的權利憑證。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以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時,應交納權利憑證保管費。保管費的標準按權利憑證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六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可將該權利憑證兌現或提貨后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會員應承擔權利憑證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風險與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風險防范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投資者的風險。 第七十九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交易所可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 暫停開倉交易; (三) 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 將交存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條 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 取消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 經理事會批準,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 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 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八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 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 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不再提取。 第八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四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八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6年7月2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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