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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過駁交割操作流程指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2:35 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一條 過駁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以船對船直接過駁形式履行油品交收義務的交割方式,采用過駁交割方式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管理規定。采用過駁交割方式,買賣雙方應填寫交易所統一印制的期轉現申請單,辦理期轉現手續,并簽署有關買賣協議。 第二條 過駁交割過程中,買賣雙方的風險和責任以大船和駁船的法蘭對接處為界。買賣雙方應相互配合,使油品的過駁交割順利進行。 第三條 賣方有權選擇過駁交割錨地。賣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至少提前7天向買方預報船期,在船舶到港前4天將準確的船舶動態通知買方。 第四條 賣方責任:賣方應完成油品的報關、報港、報驗;將船舶動態(如船名、到港時間、抵達錨地、錨位等)通知買方;向買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承擔報關、報港、報驗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買方責任:買方應備齊所需駁船,將船名在過駁作業前書面通知賣方,并配合賣方盡快完成過駁交割作業。 第六條 過駁交割的檢驗機構由賣方選定,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兩部分,過駁作業完成后,檢驗機構應向賣方出具質檢證書和量檢證書(駁船計量證書),買方持有上述證書的復印件。 第七條 過駁交割的質量檢驗以大船取樣檢驗為準,數量檢驗以駁船計量為準。 第八條 過駁交割完成后駁船船長應在接油簽收單上簽字,接油簽收單上列明的實際過駁數量應與量檢證書完全一致。買賣雙方以量檢證書上記載的過駁數量作為結算貨款的依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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