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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2:19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06年3月14日上海期貨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陰極銅(以下簡稱銅)、鋁、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鋅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
  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時;
  (二)臨近交割期時;
  (三)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
  (四)連續出現漲跌停板時;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時;
  (六)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應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持倉的不同數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據合約持倉大小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銅、鋁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銅、鋁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4萬
6.5%
14萬<X≤16萬 8%
X>16萬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二: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 X )達到下列標準時

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X ≤ 12 萬

5%

12 萬< X ≤ 14 萬

6.5 %

14 萬< X ≤ 16 萬

8%

X > 16 萬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三: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6萬
7%
16萬<X≤20萬 9%
X>20萬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X≤100萬 8%
100萬<X≤150萬 10%
150萬<X≤200萬 12%
X>200萬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詳見表一、二、三、四),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表五: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30%

表六:鋁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鋁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表七: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表八:天然橡膠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表九:燃料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當某一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詳見表四、五、六、七、八、九),交易所應在新標準執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階段時間段的劃分方法(舉例說明):如Cu0305,其運行階段是從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為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一個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2003年5月為交割月份、2003年4月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圖如下:

本辦法有關條款時間段的劃分方法參照本款執行。

第六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當某銅、鋁、鋅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7.5%;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5%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當某天然橡膠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3.5%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當某燃料油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或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6%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措施,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N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 — P0)/P0 ×100%  t=3,4,5

                      P0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為t交易日結算價,t =3,4,5
                        P3為D3交易日結算價
                        P4為D4交易日結算價
                        P5為D5交易日結算價

交易所采取本條規定措施的,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條 對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保證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九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第十條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十一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情況,則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十二條 當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和天然橡膠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銅、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5%,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7%。

第十三條 該期貨合約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鋁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5%,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7%,則D3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銅、鋁、鋅和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銅、鋁、鋅和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為10%。

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即:銅、鋁、鋅和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6%,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10%,則D4交易日漲跌停板、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則當日收盤結算時,該銅、鋁、鋅和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按9%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該燃料油期貨合約按20%收取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
  當D3交易日期貨合約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即連續三天達到漲跌停板)時,若D3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D4交易日該合約按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D4交易日該合約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銅、鋁、鋅、天然橡膠、燃料油期貨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但調整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在交易所宣布調整保證金水平之后,保證金不足者須在D5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未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D6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同方向再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幅度與D3交易日反方向達到當日漲跌停板,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或非經紀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持有雙向頭寸,則首先平自己的頭寸,再按上述方法平倉。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投資者該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為8%)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為平倉數量。若投資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收市前撤單,則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投資者該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 投資者該合約凈持倉盈虧的總和(元)/投資者該合約的凈持倉量(噸)

投資者該合約凈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投資者該合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凈持倉數的開倉合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

(三) 持倉盈利投資者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利的投機頭寸以及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為8%)的保值頭寸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 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為8%)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簡稱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3%(天然橡膠、燃料油為4%),小于6%(天然橡膠、燃料油為8%)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簡稱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3交易日結算價3%(天然橡膠、燃料油為4%)的投機頭寸(以下銅、鋁、鋅簡稱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簡稱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

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6%(天然橡膠、燃料油為8%)的保值頭寸(以下銅、鋁、鋅簡稱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天然橡膠、燃料油簡稱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

(2) 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頭寸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見附件)

(1) 銅、鋁、鋅品種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機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6%以上投機頭寸數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2) 天然橡膠、燃料油品種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機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8%以上投機頭寸數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頭寸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五)平倉數量尾數的處理方法

首先對每個投資者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后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投資者編碼1手;對于小數部分相同的投資者,如果分配數量不足,則隨機進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風險化解,則下一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若還未化解風險,交易所則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投資者承擔。

第四章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第十六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投資者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

第十七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投資者銅、鋁、鋅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會員及投資者銅、鋁、鋅合約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是5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投資者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10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會員及投資者燃料油合約持倉應當是10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是10手的整倍數;

第十八條 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的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表十:銅、鋁、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限倉比例( % )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經紀

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經紀

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³ 12 萬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³ 12 萬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³ 12 萬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天然

橡膠

³ 10 萬手

15

10

5

5000

1500

300

1500

250

100

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表十一:燃料油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單位:手)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 限倉比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燃料油 ≥50萬手 15 10 5 20000 10000 1000 5000 2000
300

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系數+業務系數)

基數:是經紀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見第十八條表十、表十一)。

信用系數:以經紀會員凈資產3000萬元為底數(此時信用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凈資產,則信用系數相應增加0.1,信用系數最大值不得超過2;

業務系數:經紀會員業務系數暫定為五檔。以年交易金額80億元為底數(此時業務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經紀會員年交易金額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系數。業務系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1。(見表十二)

表十二:

檔次 年交易金額 (C1,億元) 業務系數
1 C1 ≤80 0
2 80<C1 ≤160 0.25
3 160<C1 ≤280 0.50
4 280<C1 ≤400 0.75
5 C1 >400 1.00

第二十條 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經紀會員須在當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后于當年3月20日前通知經紀會員,并予公布;該持倉限額適用于其當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須經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投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投資者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四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會員和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投資者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二十七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寫完整的《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投資者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 資金來源說明;

(三) 其持倉量前五名投資者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寫完整的《非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 資金來源說明;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寫完整的《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 資金來源說明;

(三) 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投資者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轉交交易所。經紀會員應保證投資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投資者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數額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經紀會員,負責報送該投資者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當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 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 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 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一) 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 屬第三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 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原則;并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再按該會員所有投資者該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

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 屬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投資者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投資者超倉,則對該投資者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投資者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投資者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 屬第三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投資者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三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 執行及確認。

1. 開市后,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2. 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 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4. 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三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八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仍按第三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九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投資者的,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該投資者開戶所在經紀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投資者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三) 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四) 會員資金異常;

(五) 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六) 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七) 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 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投資者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二) 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 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后可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

(四) 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 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十四條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投資者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投資者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

(一) 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 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調查的;

(四) 經查實存在欺詐投資者行為的;

(五) 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

(六)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投資者警示風險: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 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按本辦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8日起實施。

  附件: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銅、鋁、鋅)

步驟

分 配 條 件

分 配 數

分 配 比 例

分配對象

結果

1

盈利 6%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2

盈利 6%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3 , 4 分配

3

盈利 3%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盈利 3%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3% 以上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4

盈利 3%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盈利 3%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3%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5 , 6 分配

5

盈利 3% 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盈利 3%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3% 以下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6

盈利 3% 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盈利 3%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3%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7 , 8 分配

7

盈利 6% 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盈利 6%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保值 投資者

分配完畢

8

盈利 6% 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盈利 6%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盈利 6%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 不 再分配

  注: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申報平倉數量—盈利6%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盈利3%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盈利3%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4. 投機頭寸數量和保值頭寸數量是指在平倉范圍內盈利投資者的持倉數量;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天然橡膠、燃料油)

步驟

分 配 條 件

分 配 數

分 配 比 例

分配對象

結果

1

盈利 8%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2

盈利 8%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 < 申報平倉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申報平倉數量

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3,4 分配

3

盈利 4%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盈利 4%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4% 以上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4

盈利 4% 以上的

投機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盈利 4%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4% 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1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5,6 分配

5

盈利 4% 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盈利 4%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4% 以下的投機 投資者

分配完畢

6

盈利 4% 以下的

投機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盈利 4%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盈利 4% 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再按步驟 7,8 分配

7

盈利 8% 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 投資者

分配完畢

8

盈利 8% 以上的

保值頭寸數量 <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盈利 8% 以上的保值頭寸數量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 投資者

有剩余 不 再分配

  注:1.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申報平倉數量—盈利8%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2.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剩余申報平倉數量1—盈利4%以上的投機頭寸數量;

  3. 剩余申報平倉數量3=剩余申報平倉數量2—盈利4%以下的投機頭寸數量;

  4. 投機頭寸數量和保值頭寸數量是指在平倉范圍內盈利投資者的持倉數量;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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