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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1:55 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標準倉單的管理,規范參與各方的行為,保障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時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標準倉單是指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指定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給貨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憑證。

  第二章 標準倉單管理系統

  第四條 交易所應建立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由交易所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交割倉庫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通過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

  第六條 會員使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辦理交割、結算等標準倉單業務應由其結算交割員操作。

  第七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先開立標準倉單帳戶,方可持有標準倉單,參與標準倉單業務。標準倉單帳戶實行一戶一碼,即一個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只能擁有一個標準倉單帳戶。

  第八條 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提交的開戶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章 標準倉單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 標準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倉庫可根據標準倉單所有人(以下簡稱倉單所有人)的申請,為其提供打印的紙質標準倉單。

  第十條 標準倉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貨主名稱(全稱);

  (二) 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和件數;

  (三) 儲存場所;

  (四) 倉儲費;

  (五) 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六) 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七) 標準倉單應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權利憑證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生成和打印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入庫申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確認等環節。

  第十四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辦理入庫申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商品的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燃料油入庫申報時,還應繳納入庫申報押金。

  投資者應委托經紀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

  第十六條 貨主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期貨交割的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種類、牌號、數量、質量、包裝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收。

  貨主應到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視為同意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結果。

  驗收合格后,指定交割倉庫應將入庫檢驗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再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

  第十八條 交易所批準制作標準倉單后,指定交割倉庫核對入庫申報數據并制作倉單。指定交割倉庫審核人員應復核倉單數據。

  第十九條 倉單所有者對新簽發的標準倉單進行驗收確認。如果倉單所有者在收到標準倉單驗收通知后三天內未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標準倉單進行驗收確認的,視為已驗收確認,標準倉單自動生效。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準倉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一張標準倉單的數量應是一張合約最小交割單位的數量;

  (二) 標準倉單所示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條件應符合交易所有關規定;

  (三) 同一標準倉單所示商品應是同一品種、同一生產廠(同一產地)、同一商標、同一牌號或同一等級。

  第二十一條 標準倉單生成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倉單所有人要獲取紙質標準倉單的,應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倉單打印申請。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倉單所有人提交的申請打印紙質標準倉單,并交付給倉單所有人。

  第二十三條 打印的紙質標準倉單應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字。紙質標準倉單打印不正確的,指定交割倉庫應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確的紙質倉單上應加蓋“作廢”章,由指定交割倉庫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特別規定外,指定交割倉庫應確保紙質標準倉單與該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一致。指定交割倉庫發現紙質標準倉單與該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核查并收回紙質標準倉單作相應處理。如果因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導致紙質標準倉單與該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不一致,給倉單所有人或其他倉單業務參與者造成損害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紙質標準倉單一經打印,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相同編號的標準倉單則不可重復打印。除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貨位變更外,對該編號標準倉單記載的任何信息、數據的更改或變更都應當經過倉單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在指定交割倉庫或交易所的審核后,對相應的紙質標準倉單同時做相同的更改或變更。

  第二十六條 已打印的紙質標準倉單可通過倉單回庫業務恢復為電子形式。業務流程如下:

  (一) 倉單回庫申請。倉單所有人可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倉單回庫申請,并將紙質標準倉單交指定交割倉庫;也可直接持紙質標準倉單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回庫申請手續。

  (二) 指定交割倉庫審核。指定交割倉庫對倉單所有人提交的申請和紙質標準倉單進行審核。

  (三) 倉單回庫確認。倉單所有人核對倉單回庫清單后簽字確認,完成倉單回庫操作,對應的紙質標準倉單恢復為電子形式。

  (四) 指定交割倉庫回收紙質標準倉單。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回的紙質標準倉單上加蓋“倉單回庫”章,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投資者不得用紙質標準倉單進行期貨合約到期的實物交割、經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或在交易所作為保證金使用。會員或投資者應辦理紙質標準倉單回庫手續恢復為電子形式后,方可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辦理上述業務。

  第五章 交割

  第二十八條 所有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的持有者應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業務流程如下:

  (一) 賣方投資者授權。賣方投資者應先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經紀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 第一交割日,賣方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準倉單,買方會員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三)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

  (四) 第三交割日,買方會員交款后,交易所釋放分配到該會員名下的標準倉單。交易所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五) 第四、五交割日,賣方會員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 買方會員分配倉單。買方會員應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將分配到其名下的標準倉單再分配給買方投資者。如買方會員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應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二十九條 如果買方投資者交割違約而買方會員替代履約的,交易所在審核買方會員的申請后可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買方會員的標準倉單帳戶。買方會員可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六章 期貨轉現貨

  第三十條 辦理期轉現業務的買賣雙方會員(投資者)達成協議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中任意一方會員提交期轉現申請,另一方確認后,經交易所批準實施期轉現。

  第三十一條 使用標準倉單并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業務流程如下:

  (一) 賣方投資者授權。賣方投資者應先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經紀會員以辦理期轉現業務。

  (二) 賣方會員提交標準倉單。賣方會員在規定期限內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 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 買方會員交款后,交易所釋放分配到該會員名下的標準倉單,并將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五) 買方會員在取得標準倉單后3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標準倉單。如買方會員不能按時分配標準倉單,應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三十二條 如果買方投資者違約而買方會員替代履約的,交易所在審核買方會員的申請后可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買方會員的標準倉單帳戶。買方會員可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三十三條 使用標準倉單自行結算的期轉現業務,貨款由買賣雙方自行交付,標準倉單由買賣雙方按照本辦法中的標準倉單所外轉讓流程辦理,或者通過提貨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 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將標準倉單交存交易所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 投資者授權。投資者應先將指定的標準倉單授權給會員作為該會員的保證金使用。

  (二) 會員交存倉單。會員選擇投資者授權的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會員提交倉單時,應當注明標準倉單是作為保證金使用,還是只作為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交易保證金使用。

  (三) 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標準倉單方可作為保證金使用。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標準倉單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 投資者提出申請。

  (二) 會員提交申請。會員收到投資者的申請后,及時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提取申請。

  (三) 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將對應標準倉單退還給會員。

  (四) 會員釋放倉單。會員應及時將對應的標準倉單釋放給投資者。會員未及時釋放標準倉單的,應向交易所報告原因。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將標準倉單授權給會員作為會員保證金使用的,會員在彌補應交保證金后可向交易所申請辦理提取標準倉單手續。如果會員與投資者就提取的標準倉單產生糾紛的,交易所可根據會員和投資者之間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該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倉單帳戶,或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相應的處理。

  第八章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質押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質押是指出質人(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標準倉單移交給質權人(債權人)占有,將該標準倉單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以該標準倉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標準倉單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八條 出質人應在與質權人另行訂立的質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編號,并將質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倉庫留存。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進行質押的登記流程如下:

  (一) 出質人質押登記申請。出質人使用電子形式標準倉單出質的,應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質押登記申請;出質人使用紙質標準倉單出質的,可選擇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質押登記申請,或持紙質標準倉單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質押登記申請的相關手續。

  (二) 指定交割倉庫依據質押合同副本審核質押登記申請。

  (三) 質權人確認質押登記申請。質權人可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也可到指定交割倉庫確認提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四) 倉單質押登記。指定交割倉庫應對已質押的標準倉單進行登記管理,相應標準倉單不得進行交割、轉讓、提貨、掛失等任何操作。

  第四十條 標準倉單質押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在標準倉單對應商品上做好標記,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條 解除標準倉單所外質押登記流程如下:

  (一) 質權人申請解除質押登記。質權人解除電子形式標準倉單質押的,應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質權人解除紙質標準倉單質押的,可選擇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或持紙質標準倉單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解除質押登記的申請手續。

  (二) 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解除質押登記申請。

  (三) 出質人確認解除質押登記申請。出質人可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也可到指定交割倉庫確認提交解除質押登記的標準倉單。

  第四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將其已簽字蓋章的標準倉單質押清單和標準倉單解除質押清單交付出質人和質權人。

  第四十三條 如果債務履行期屆滿標準倉單質權人(債權人)未受到清償的,質權人可依據標準倉單質押合同實現質押權,交易所在審核質權人的申請后可將相應的標準倉單轉入質權人的標準倉單帳戶。質權人可依法處置相應的標準倉單。

  第九章 標準倉單的所外轉讓

  第四十四條 標準倉單可以在交易所外轉讓。轉讓方式分為電子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和紙質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兩種。

  第四十五條 電子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僅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的轉讓,買賣雙方可自行結算,也可通過交易所結算。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按交割標準收取手續費。

  第四十六條 買賣雙方自行結算的電子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流程如下:

  (一) 賣方轉讓申請。賣方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客戶編碼和名稱、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 買方轉讓確認。買方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

  (三) 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

  (四) 買方交付貨款。

  (五) 賣方釋放標準倉單。賣方收款后釋放標準倉單,對應標準倉單轉到買方的標準倉單帳戶。

  第四十七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電子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應通過會員進行。其轉讓流程如下:

  (一) 賣方投資者轉讓申請。賣方投資者輸入品種、指定交割倉庫、買方投資者客戶編碼和名稱、賣方會員、轉讓價、相應標準倉單等相關信息后,提交轉讓申請。

  (二) 買方投資者轉讓確認。買方投資者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轉讓申請,并將貨款存入指定買方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

  (三) 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申請,并通知買賣雙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四) 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標準倉單所外轉讓結算單,交交易所結算部。

  (五) 交易所結算部收付貨款。交易所結算部向買方會員收取貨款后,支付給賣方會員,并收取手續費,然后將標準倉單所外轉讓結算單回單交還給交易所交割部。賣方會員收到貨款后應及時支付給賣方投資者。

  (六)交易所交割部釋放標準倉單。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單后,釋放標準倉單,對應標準倉單轉到買方的標準倉單帳戶。

  第四十八條 紙質形式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紙質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通過背書方式的轉讓。其轉讓流程如下:

  (一) 賣方背書。賣方在紙質標準倉單背面的交易所外轉讓記錄中的賣出方背書處蓋章。

  (二) 賣方轉讓申請。賣方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紙質標準倉單轉讓申請,或持紙質標準倉單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轉讓申請手續。

  (三) 買方背書。買方在紙質標準倉單背面的交易所外轉讓記錄中的買入方背書處蓋章。

  (四) 買方轉讓確認。買方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確認紙質標準倉單轉讓申請,或持紙質標準倉單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確認手續。

  (五) 指定交割倉庫鑒證。買賣雙方應當將雙方均背書的紙質標準倉單交指定交割倉庫。指定交割倉庫依據紙質標準倉單審核轉讓申請后,將該標準倉單轉入買方的標準倉單帳戶。指定交割倉庫還應在紙質標準倉單背面的交易所外轉讓記錄中的指定交割倉庫鑒證處蓋章,完成紙質標準倉單的轉讓。

  在指定交割倉庫審核轉讓和完成鑒證手續之前,買賣雙方應完成本條第(二)和第(四)項規定的操作。

  第十章 標準倉單的變更

  第四十九條 倉單所有人如需修改標準倉單的重量、件數和塊數等數據,應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標準倉單的重量、件數或塊數變更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和交易所審核后,完成數據的變更。

  第五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如需移動標準倉單所屬商品的貨位,應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交易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指定交割倉庫移動貨位后應通知倉單所有人,并及時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修改對應倉單的貨位數據。對于已經存在紙質標準倉單的,指定交割倉庫負責為倉單所有人更換新的紙質標準倉單。

  第五十一條 標準倉單對應的商品質檢期屆滿后,倉單所有人應重新質檢。倉單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質檢后,向交易所提交質檢日期變更申報,在交易所審核新的質檢證書后,指定交割倉庫應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變更對應標準倉單的質檢證書和質檢日期。

  第五十二條 已打印的紙質標準倉單,如有本章第四十八和五十條規定的須要變更的情形,指定交割倉庫應將紙質標準倉單收回后,方能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原倉單所有人要求重新打印紙質標準倉單的,指定交割倉庫應重新打印。

  第十一章 標準倉單的掛失

  第五十三條 倉單所有人應妥善保管紙質標準倉單。紙質標準倉單被盜、遺失或者毀損,倉單所有人應及時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掛失申請。業務流程如下:

  (一) 倉單所有人申請掛失。倉單所有人可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掛失申請,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辦理掛失申請手續。

  (二) 交易所審核。掛失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后,掛失人應在交易所指定的專業媒體上連續公告四次,每周一次。

  (三) 倉單所有人申請重新簽發標準倉單。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他人向交易所或指定交割倉庫提出異議的,掛失人可向交易所申請重新簽發標準倉單。掛失人可自行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重新簽發標準倉單申請,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辦理重新簽發標準倉單的申請手續。

  (四) 交易所審核。交易所批準重新簽發標準倉單申請后,通知指定交割倉庫。

  (五) 指定交割倉庫轉開新倉單,同時注銷掛失的標準倉單。新標準倉單以電子形式存在,在其備注中載明“本標準倉單替代**********(原標準倉單號)號標準倉單”的字樣。

  第十二章 標準倉單的凍結和鎖定

  第五十四條 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手續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的申請人應持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指定交割倉庫審核無誤后,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實施對相應標準倉單的凍結或解除凍結。

  標準倉單凍結期間,指定交割倉庫應封存相關商品。標準倉單解除凍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有效法律文書處置相關商品。

  第五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凍結和解凍標準倉單應報交易所備案。

  第五十六條 如果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之間產生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其他糾紛,尤其是標準倉單的權屬糾紛,交易所可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自行將相應的標準倉單鎖定,直至糾紛解決。

  第十三章 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五十七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所有人提貨或者申請將其標準倉單轉化為一般現貨提單,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的過程。

  第五十八條 標準倉單作廢是指標準倉單的所有人對指定交割倉庫簽發的已生效的標準倉單除重量、件數、塊數、貨位、質檢日期以外的數據有異議,提交標準倉單作廢申請,經指定交割倉庫和交易所審核,注銷對應標準倉單的過程。

  第五十九條 作廢的標準倉單如需生成相對應新的標準倉單,應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手續。

  第六十條 標準倉單超過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貨交割,倉單所有人應在標準倉單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或重新辦理標準倉單簽發手續。否則,逾期提貨者應與指定交割倉庫另行簽訂現貨委托保管協議。

  第六十一條 倉單所有人提貨時,應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標準倉單出庫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在審核后予以發貨。指定交割倉庫的發貨部門根據標準倉單出庫清單和相關單證發貨。

  第六十二條 倉單所有人在出庫申請中應當注明提貨方式:

  (一) 自行到庫提貨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二) 委托第三方提貨的,貨主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貨單位、提貨密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委托的提貨單位應到庫監發,不到庫監發的,視為貨主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三) 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的,貨主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出庫申請上注明發貨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應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六十三條 商品出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應制作標準倉單出庫清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紙質標準倉單的所有人提貨完畢后,指定交割倉庫應將紙質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后妥善保存,定期注銷。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標準倉單帳戶的開戶流程、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等具體規定參見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的操作手冊。

  第六十六條 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26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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