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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風險控制制度是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有效發揮市場功能的重要保證。其核心設計理念主要涵蓋兩方面內容,一是保證期貨價格的平穩健康運行,防止被大戶惡意操縱,扭曲真實的市場價格;二是保障交易過程中會員單位或客戶不穿倉,維護整個市場的良性循環和客戶對市場的信心。
為此,大連商品交易所在保證期貨價格的公平和公正及體現期貨市場交易平臺高度信用的原則下,對焦炭期貨交易實行漲跌停板制度、保證金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異常情況處理、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目的。
漲跌停板制度的設計
1、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4%。
2、連續漲跌停板時提高保證金水平和停板幅度。第一個停板時,漲跌停板幅度為4%,交易保證金為5%;第二個停板時,漲跌停板幅度為6%,交易保證金為8%;第三個停板時,漲跌停板幅度為8%,交易保證金為10%。
3、連續三個停板時實施多種風控手段。當某焦炭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和隨后的兩個交易日(分別記為第N個交易日、第N+1個交易日、第N+2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即連續3天達到同方向漲跌停板),若第N+2個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第N+3個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第N+3個交易日該合約按第N+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個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并公告,對該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在第N+3個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措施二: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進行強制減倉。
交易保證金制度設計
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大商所將根據焦炭合約持倉量的變化調整交易保證金。
焦炭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25萬手
合約價值的5%
25萬手<N≤3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30萬手<N≤35萬手
合約價值的9%
35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在臨近交割期時,交易所將根據焦炭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調整交易保證金。對于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比例中的較大值收取。
焦炭期貨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設計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焦炭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超過某一規模前,期貨公司會員焦炭合約持倉不受限制,超過某一規模后,按照市場總持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焦炭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焦炭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不同時期焦炭合約限倉比例持倉限額
期貨公司會員
非期貨公司會員
客戶
單邊持倉量
>5萬手
限倉單位交易時間段
%
手
手
合約一般月份
25%×N
2,400
2,4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注:N為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系數。
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相關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比例,辦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