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錢曉涵
時隔三年,曾在業界引起轟動的“中國變相期貨第一案”——中國蠶絲綢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嘉興中國繭絲綢市場交易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返還會員單位保證金糾紛一案近日再度走進人們視野。
三年前,嘉興交易市場、結算公司因涉嫌非法組織蠶絲變相期貨交易,并通過串通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侵占客戶保證金。事發后,遭受重創的會員紛紛提起訴訟,這是迄今為止司法系統認定的我國首例“非法期貨”案,涉及金額超1.5萬億元,其判決結果因而備受矚目。
昨天,最早起訴的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因不服一審失利的判決,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被告展開二度交鋒。
同案不同判引發原告不滿
庭審伊始,要求退還2300余萬保證金的大江南公司法人代表馬錫毫出人意料地提出浙高院全體法官回避的申請,理由是本案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非常嚴重。
“同樣的案件,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就認定交易市場行變相期貨之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也駁回交易市場和結算公司的上述,為什么杭州中院一審就不支持我們的訴訟申請呢?”
據了解,和大江南公司一樣被交易市場侵占保證金的啟東市帝華繭絲綢棉業有限公司,在江蘇省打贏了官司。南通中院和江蘇高院在判決中均認定,交易市場組織的就是變相期貨;而在大江南案一審中,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以“認定變相期貨須經中國證監會調查”為由,拒絕對交易市場是否組織變相期貨給出明確說法,將大江南公司最有望打贏官司的籌碼擱置一旁。
馬錫毫認為,自己在浙江轄區的法院毫無勝算,即便上述至浙江高院結果也難以有所改變,無奈之下提出了將本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后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的請求。
大江南代理律師應聲南認為,浙江省希望保住絲綢市場的目的非常明顯。“這些案子的代理律師都是我一個人。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個案子,一審全部判定交易市場承擔責任。大江南案是受理最早,但卻是唯一一個一審就判負的案子,這和案件在浙江省受理有著很大關聯。”
都是地方保護主義惹的禍?
有意思的是,交易市場和結算公司在法庭上居然爭鋒相對地提出,江蘇省的生效判決同樣是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物。上述兩家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帝華公司獲勝的重要原因是其注冊地在江蘇省,受到江蘇省政府的刻意保護。
“我們市場開設的合同訂購交易不是期貨合約交易或者變相期貨交易,而是一種大宗商品點子交易。”被告代理人認為,案發時候的2005年,我國執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對變相期貨沒有明確定義,所以原告沒有相應規范認定交易市場在組織變相期貨。
2007年,國務院重新修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為參與加重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或是實行當時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且保證金制度收取比例低于20%的,極為變相期貨交易。
2005年案發時,嘉興市場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比例僅為5%,完全符合變相期貨特征。不過在被告代理人看來,即便按照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被蠶絲市場被認定為變相期貨,也只需在商務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即可,不必為歷史上曾經發生的交易承擔責任。
事實上,在重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頒布之前,由商務部管轄、地方政府支持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多年來一直身處灰色的變相期貨地帶。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種打著電子交易旗號的市場實際上就是變相期貨。“只要不出事,就沒人會說什么。一旦出事,官司打起來往往曠日持久,因為地方政府牽扯在其中的利益太深了。”
昨天,浙江高院以不合法律規范為由,駁回大江南公司提出的全體法官回避申請,審判照常進行,法院將擇期公布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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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變相期貨交易,不應受制于章程、制度的文字有無期貨交易之名,而應著重審查其運作內容是否沿用期貨的基本規則,是否符合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對于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情況下,為規避法律而以其他名稱變相從事期貨交易的非法經營行為,應認定為無效交易行為,并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變相期貨交易的認定不適用行政前置程序。”
——摘自《人民司法·案例研究》2009年6月《變相期貨交易的認定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