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曲德輝)日前,華南期貨挪用客戶保證金一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審理完畢。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證監會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華南期貨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華南期貨挪用客戶保證金一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華南期貨時任董事長姜雪和時任總經理張海濤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及3萬元的罰款。
2005年1月11日,華南期貨通過網上銀行從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廣州市第一支行保證金賬戶劃款400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601939,股吧)廣州天河支行自有資金賬戶。次日,華南期貨將該400萬元從自有資金賬戶劃至深圳市林木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林木公司)在深圳市商業銀行深圳灣支行的賬戶。華南期貨在劃款之時,并無可供劃轉的400萬元自有資金,上述行為構成了挪用客戶保證金。之后,華南期貨又多次在保證金存在缺口的情況下從保證金賬戶向外劃款。直至2005年10月,在監管部門的監管壓力下,華南期貨的保證金缺口問題才得以解決。
應當事人姜雪、張海濤的要求,證監會于日前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華南期貨和姜雪在申辯材料中稱:一、華南期貨的400萬元劃款屬于國內三家交易所給深圳林木公司的交易手續費返還,不屬于挪用客戶保證金。二、案發時華南期貨可從保證金賬戶劃出的資金余額為5093541.27元,沒有超過當時公司可從保證金賬戶劃出的資金余額。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認為,華南期貨和姜雪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一、深圳林木公司2004年實際支付手續費1946193元,截至2005年1月10日,深圳林木公司已收到手續費返還1035646元,保證金余額只有315326元,不可能再有400萬元的手續費返還。三家期貨交易所的統計顯示,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10日,三家期貨交易所共向華南期貨返還手續費2126710.94元。因此,當事人稱400萬元劃款屬于期貨交易所給深圳林木公司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沒有事實依據;二、華南期貨報送的監管報表顯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華南期貨在保證金賬戶中的自有資金為877961.14元。但根據三家期貨交易所關于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在交易所交存50萬元最低結算準備金的規定,扣除必須交存三家期貨交易所的150萬元最低結算準備金,華南期貨實際可劃轉的自有資金為-622038.86元。加上2005年1月1日至10日期貨交易所返還的手續費28127.70元,2005年1月11日華南期貨可從保證金賬戶中劃轉金額為-593911.16元。因此,華南期貨所謂沒有超出當時公司可從保證金賬戶劃出資金余額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張海濤在申辯材料中稱:對華南期貨2005年1月11日的400萬元劃款,不知當時是什么人、為什么劃轉,并稱將盡快向有關人員了解當時的實際情況及劃款用途后予以說明。張海濤后又稱雖然沒有找到調款指令單,但經了解,該筆劃款應屬于手續費收入的劃轉。基于前述查明的情況,張海濤的申辯理由也不能成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