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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權益保障制度更趨完善 8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1:41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5月17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以后,期貨投資者利益保障制度也即將建立。經證監會和財政部審議通過,由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和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聯合簽發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今天正式公布,該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報道見七版)。 根據該辦法,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繳納形成。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期交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二是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5‰至10‰的比例繳納;三是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它合法財產。 但辦法也規定,對于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具體繳納比例由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 辦法要求,期交所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當繳納的啟動資金劃入保障基金專戶;期交所的后續資金按季度繳納,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并按照辦法所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 在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人民幣,或者期交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不可抗力時,經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交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的規模、繳納比例和繳納方式,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 辦法表示,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在監管方面,辦法規定由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根據比例補償的原則,保障基金規定,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辦法還對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期交所、期貨公司延期繳納或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挪用、侵占、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查處、處罰及相關法規責任等予以了明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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