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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2日 13:12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客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額度審批制度?蛻羯暾執灼诒V殿~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條 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必須填寫《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個人客戶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會員或法人客戶須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近兩年經過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二)近6個月的現貨交易情況; (三)申請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請人歷史套期保值情況說明; (五)會員對申請人的材料真實性核實聲明;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申請人可一次申請多個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額度。合約最后交易日前10個交易日(含),交易所不接受該合約的套期保值額度申請。 第六條 套期保值額度由交易所根據套期保值申請人的現貨市場交易情況、資信狀況和市場情況審批。批準的套期保值額度不超過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請的數量。 第七條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請后5個交易日內完成審核,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準予辦理; (二)對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交易所應當將套期保值的審核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條 套期保值額度分合約進行審批,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第九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套期保值額度進行調整。 第十條 申請人需要調整套期保值額度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交易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人,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二條 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獲準套期保值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會員或者客戶套期保值期貨持倉超過其相應的現貨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對其套期保值額度進行調整或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必要時可采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的會員或者客戶在套期保值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取消已批準的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四條 會員或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將其已建立的持倉予以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并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本辦法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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