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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06:1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李肖 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期貨活動中的當事人如果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就要依據《刑法》有關條款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新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是新增加的一條,將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統一在此,在其他條文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中,沒有規定依法刑事責任。這樣,整個法律責任一章表述更加簡潔、明了。違反新條例的規定,可能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違反新條例擅自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偽造、變造、轉讓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違反新條例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三、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違反新條例泄漏內幕信息或者進行內幕交易,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 四、違反新條例編造并且傳播影響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編造并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和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五、違反新條例操縱期貨市場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六、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新條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國有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新條例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違反新條例收受賄賂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新條例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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