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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不得代客進行期貨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2:09 京華時報
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發布 本報訊 (記者 敖曉波) 昨天,證監會發布實施《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和證券公司從事期貨中間介紹業務進行規范,并實施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制度。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當中,著重考慮使資金實力雄厚、風險管理經驗豐富、運作規范的期貨公司成為全面結算會員,規模較小、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主要職能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經手客戶保證金;《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則主要立足于投資者的利益保護。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辦法實施后,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相關業務的監管,促進其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對于不能持續符合條件要求或違規從事業務的,將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并追究責任。 相關新聞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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