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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期貨公司兩管理辦法正式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6:5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期貨交易所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 □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數量須與凈資本掛鉤 證券時報記者 于 揚 本報訊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經征求意見昨日由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并將于2007年4月15日起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同時開始實施。據悉,與《條例》相配套的其他規章也將陸續發布實施。 據悉,此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改,堅持了期貨交易所基本運行框架和風險管理措施不變的原則,《辦法》允許期貨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辦法》還允許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由具備資格的結算會員為其結算。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期貨交易所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使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體系也更加完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辦法增加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計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此外,還對期貨交易所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的義務進行了規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對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其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使期貨公司的業務拓展進入可實際操作的階段;二是在放開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時,提高了對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全資控股股東的要求,引導期貨公司引入有實力的股東,以增強持續經營和抗風險能力;三是對期貨公司營業部的設立條件做了調整,將設立營業部的數量與期貨公司的凈資本掛鉤,引導期貨公司按照自身資本條件和業務需要合理設置營業網點;四是要求期貨公司設置首席風險官,作為期貨公司的高管人員,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有向監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報告的義務;五是要求客戶開戶實名制,提高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六是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對期貨保證金的歸屬、存取劃轉、賬戶報備、安全監控等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此外,還細化了各項日常監管措施,增強了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據了解,在兩個辦法修改的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多次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了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等市場各個參與方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證監會派出機構廣泛征求了轄區內相關主體的意見。對于各個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監會都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論證,許多意見和建議被采納和吸收。在兩個管理辦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過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對條文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國證監會表示,希望期貨行業認真學習這兩個辦法,將各項監管要求和制度落到實處,共同推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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