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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界定變相期貨交易 維護期貨市場良好秩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5:1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與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和證監會期貨部、法律部合辦” 張育斌 葉平 新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首次明確規定了變相期貨交易的具體定義,對于維護期貨市場正常秩序和國家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6條雖然也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第65條也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由于暫行條例中沒有規定變相期貨交易的具體認定標準,執法部門在實踐中難以對變相期貨交易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地打擊。近年來,部分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建立與期貨交易所相類似的交易平臺,使用與期貨交易相類似甚至完全相同的運作模式和交易、結算制度,以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名義開展變相期貨交易,已經造成了多次嚴重的市場風險和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在市場功能、參與者、交易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現貨市場的基本功能是轉移貨物所有權,期貨市場的功能是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而且屬于金融市場的范疇。現貨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和流通貿易商,期貨市場的參與者除了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和流通貿易商以外,還有眾多與商品實際供給和需求沒有直接關系的投機者。期貨交易是從現貨交易發展而來,隨著現貨交易機制的不斷創新和發展,期貨交易的很多交易機制也不是期貨交易獨有的。 新條例從期貨交易核心特征出發,綜合考慮集中交易、合約標準化、交易所提供擔保、當日結算、保證金交易等期貨交易的特征,規定了認定變相期貨的兩項標準,或者說是兩種情形:一是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市場或者組織交易的機構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是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而且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第一項標準主要防止價格波動劇烈時交易風險集中于市場或者組織交易的機構;第二項標準主要限制交易的杠桿效應,防止過度投機造成大面積違約風險,甚至造成風險向社會公眾蔓延。新條例對于變相期貨認定標準的規定,既可以為清理變相期貨提供明確的認定標準;同時,也反過來從法律上承認了現貨市場現在所采用的一些屬于正常的制度創新的交易機制,為遠期現貨交易的創新開展提供了空間。 從事變相期貨的市場本身屬于現貨市場,所以,新條例規定由現貨市場的管理部門(即商務部門)負責監管,負責清理整頓變相期貨交易。鑒于目前已經有一些現貨市場涉嫌從事變相期貨交易,為了對這些市場平穩地進行規范和整頓,新條例規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定的期限,由這些市場自行進行整改,取消已經采用的期貨交易機制。若這些在新條例施行前就涉嫌從事變相期貨交易的市場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整改的,則不再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若是在新條例施行后從事變相期貨交易的,則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直接追究其法律責任,不給予其過渡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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