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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即將陸續推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3: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現行條例已不適應市場發展需要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現行條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來,為清理整頓期貨市場,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加強市場風險管理,確立期貨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來,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的各項制度在逐步完善,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期貨市場運作比較規范,在為國民經濟服務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期貨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需要:一是現行條例中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監管措施,需要根據近年來積累的監管實踐經驗予以改進和強化。二是對市場主體限制過多,如期貨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不能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等。三是現行條例的規定僅限于商品期貨,推出金融期貨交易、期權交易與現行規定有沖突。 因此,證監會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及目前期貨市場現狀,在總結現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企業、現貨交易市場主體及有關專家的意見,與證監會共同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 問:《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現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推進,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目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已經掛牌成立,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即將陸續推出。另外,還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因此,《條例》擴大了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只適用于商品期貨擴大到適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其中,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同時還考慮到金融期貨推出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成為重要的市場參與者,期貨公司也已明確定位為金融企業,因此刪除了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適應金融期貨交易結算的特點,增加了期貨交易可以實行現金交割的規定。《條例》所規范的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場外交易的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不屬于《條例》的調整范圍。《條例》還規定,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條例》。 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問:《條例》在完善期貨市場風險控制制度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現階段期貨市場風險特征,《條例》進一步要求期貨市場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風險控制制度: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建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對保證金安全實施每日稽核、嚴密監控,及時發現挪用保證金的行為。實施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財務監管指標體系。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各類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做出規定,全面反映和評估期貨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狀況,及時監測和預警財務風險隱患。 證監會監管職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問:《條例》是如何完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的? 答:完善的監管體制和制度是期貨市場平穩運行、功能正常發揮和穩步發展的基本保障。《條例》在總結清理整頓以來期貨市場監管體制成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次明確證監會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同時,進一步強化期貨市場的監管協作,要求證監會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在品種上市方面,證監會批準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前,要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境外期貨交易監管方面,將由證監會會同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在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方面,規定違法行為的處罰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證監會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證監會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條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證監會在期貨監管中的職權,規定證監會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有權查閱、復制、封存交易和財務資料;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有權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 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 問:在對期貨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的監管方面,《條例》增加了哪些監管措施? 答:《條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管措施。按照《條例》的規定,對于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證監會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的,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等措施。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可以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證監會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等措施。 此外,《條例》還增加了對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期貨公司交易和結算軟件的供應商等市場參與者的具體監管要求。 問:《條例》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規定做了哪些調整? 答:現行條例對國有企業入市的限制性規定具體到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交易品種和交易總量。考慮到目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已經進行了重大改革,有必要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規定作適當調整。《條例》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變相期貨有具體認定標準 問:《條例》中為什么專門對變相期貨交易作了規定? 答:現行條例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近年來,有的機構開展變相期貨交易,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也沒有納入嚴格的監督管理,客戶資金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監管,風險隱患很大。但由于沒有規定變相期貨的認定標準,執法部門在實踐中難以及時有效地對變相期貨進行清理和整頓。 因此,在廣泛深入調研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從期貨交易最核心的特征出發,針對變相期貨的主要隱患,《條例》規定了變相期貨的具體認定標準:“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考慮到《條例》施行前已采用期貨交易機制而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機構或者市場進行整改,需要一定的時間,《條例》規定,這些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商務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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