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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履行告知義務方式亟待明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3:46 第一財經日報
劉文元 金融期貨的醞釀推出為中國期貨市場帶來一系列制度創新,而期貨市場原有的一些風險管理方式也應隨之更新,否則一些細節問題卻可能招致非常大的風險。 《第一財經日報》日前獲悉,修訂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尚未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在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和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時的告知客戶方式。 根據現行的法規,期貨公司在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者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一般采用由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將通知單送到客戶手中,或者電話通知客戶的方式。 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高揚說,目前國內期貨公司的客戶數量普遍不多,采用人工送達通知單或者電話告知的方式,期貨公司都勉強應付。未來股指期貨上市后,期貨公司的客戶數目可能會激增,一旦發生劇烈的市場波動,期貨公司不可能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逐個客戶履行告知義務。不改變現行的告知義務方式,期貨公司面臨強行對客戶平倉后產生法律糾紛的風險,難以使用強行平倉的權利來控制風險。 在2月5日召開的北京轄區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北京證監局副局長孫才仁也表示,在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不明確期貨公司采用何種方式履行告知業務,將會產生重大的市場風險。告知義務方式,是推出股指期貨前亟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此前在2006年7月,原證監會期貨部主任楊邁軍在北京表示,證監會正考慮在法律范圍內,修改現行的期貨公司追加客戶保證金和強行平倉的告知客戶方式。他說,金融期貨上市后,客戶的數量將大大增加,期貨公司不可能給每一個客戶打電話通知,這不利于風險控制,如何采用新的告知方式,是證監會正在深入和細致的考慮的問題。 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意見稿》規定,期貨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后應當為客戶準備交易結算報告。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一位期貨公司負責人表示,《意見稿》已經將把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知悉權利改為義務。客戶作為期貨市場的風險投資者,有責任隨時關注期貨行情的變化和自身保證金的變動情況,應該在法律上明確客戶隨時掌握自己保證金變動情況的義務。股指期貨上市后,期貨公司的履行告知義務,可以采用客戶自行查詢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客戶查詢系統、客戶自行查詢期貨公司網站上的查詢系統、期貨公司短信通知等方式,對重要的客戶,期貨公司也可以繼續采用傳統的電話通知等方式。 《意見稿》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或者有結算業務資格的機構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當日結算,結算科目的內容格式、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應與期貨交易所保持一致。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查詢系統,查詢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和有關期貨交易的其他信息。 市場人士表示,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的實踐表明,客戶數量激增后,期貨公司已經難以采用傳統的人工方式對客戶進行逐個強行平倉,目前亟須在法律上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系統,有權在符合約定的條件下,對客戶的賬戶自動進行強行平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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