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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過會 券商收編期貨公司清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9日 13:44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欣 北京報道 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正式出臺后,券商全資擁有期貨公司將不會再有障礙。 據市場人士透露,2月7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明確,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006年7月,證監會有關人士曾表示,創新類券商將通過為其控股的期貨公司提供金融期貨交易介紹商服務來參與金融期貨。少數風險控制能力強、資本實力大的券商還可以全資擁有期貨公司。隨后,創新類券商相繼收編期貨公司,但都沒有獲批。 本報獲悉,這只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一系列修訂的部分內容。據市場人士透露,此次修訂涉及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市場準入等諸多方面,對爭議較大的變相期貨和期貨投資基金已經有了最后的處理辦法。 業內人士認為,這部《條例》出臺后,銀行信貸資金未來將可以進入金融和商品期貨市場,金融機構也將可以參與商品和金融期貨交易,且國有企業參與期貨市場將不再被局限在套期保值上,可以利用更多的手段規避風險的同時,追求更多的利潤。 新華社的消息說,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業內人士透露,修訂草案規定,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而之前,對于股東貨幣出資比例并沒有如此明確的規定。 此前的草案規定,期貨公司可申請期貨結算和期貨資產管理業務。不過國務院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只明確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期貨公司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層可能會視市場未來發展狀況,逐步分批放開相關業務。 之前的《草案》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境外期貨交易。”但此次修訂的草案中明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只要經國務院商務部門核準即可。 知情人士透露,在幾次《條例》修改意見座談中,一直爭議較大的變相期貨和期貨投資基金已經有了最后的處理辦法。 之前的草案對變相期貨的定義是:“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在新的修訂草案中,對變相期貨的定義是,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符合以上兩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即為變相期貨交易。 不過一些市場人士對“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合同)標的額20%”的界定仍有意見。他們認為,保證金交易的魅力就在于其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如果將標桿比例調至高于20%,這對目前國內一些中遠期現貨市場并不公平。 此外,新修訂的草案刪除了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可以設立或者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貨投資基金的內容。業內人士稱,目前在國內設立公募的期貨投資基金仍有一定的困難和障礙,而私募基金的正名也有待時日。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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