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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對期貨市場重新定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04:06 第一財經日報
期貨概念拓展描繪期市新藍圖 劉文元 日前消息靈通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剛剛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對期貨概念進行了重新定義,期貨概念涵蓋的領域由商品期貨拓展到金融期貨,并新增了期權的定義。市場人士分析,新的定義描繪了未來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藍圖。 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將期貨分解成“期貨交易”、“期貨合約”兩個定義。暫行條例在附則中對“期貨交易”的定義是“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到,條例草案刪除了暫行條例中關于期貨交易的定義。一位期貨業內專家表示,這樣做是因為條例草案將可以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場所的范圍擴大了,期貨交易活動不僅僅限于期貨交易所場內,而是擴大到經批準的其他交易所。條例草案在總則中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暫行條例對“期貨合約”的定義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第一財經日報》獲悉,條例草案在附則部分對期貨合約的定義修訂為:“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 同時條例草案還增加了期權合約的定義,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市場人士表示,修訂后的期貨合約定義大大拓展了原有定義的涵蓋范圍,不過新的定義在表述上,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對期貨合約的定義,更嚴謹的表述就應該是:“由期貨交易所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允許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其他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的條例草案,并不是條例的最終發布版本,在最終發布之前,條例草案還可能會有些比如措辭等方面的改動。 條例草案已經將期貨合約由“商品的標準化合約”,修訂為“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這樣的表述符合金融期貨上市的需要。條例草案中“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的表述,指明了中國金融期貨未來發展的方向。 條例草案在規劃金融期貨市場的同時,也為商品期貨市場的發展拓展了空間。條例草案規定:“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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