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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期貨交易品種延伸 股指期貨得以正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22:26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鐘文倩 徐可強 對于熱望著紅火的A股市場而顯得有些焦急的中國期貨界來說,接下來的這個春節將會過得很踏實了——2月7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 目前修訂草案尚未正式公布。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知,新草案最大的亮點是,未來期貨市場可供交易的期貨合約從商品期貨延伸到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等。而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這等于給了市場期待已久的股指期貨一個肯定的說法,也正是這一點被認為是期貨業一個歷史性的突破。 令業內人士為之雀躍的還有對境外期貨投資的放松、對變相期貨的模糊化處理等。此次草案給人們留下的一個小小遺憾就是刪去了期貨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 “新《條例》無疑是期貨行業發展的加速器,能夠給行業帶來巨大的發展空間。”南華期貨總經理羅旭峰表示——從國際市場的經驗來看,金融期貨的交易量是遠大于商品期貨的。 股指期貨正名 修訂草案的出臺,解除了股指期貨問世的制度性束縛。 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下設理事會,而且理事長、副理事長均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因此在性質上應屬會員制。 而去年9月8日成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卻是公司制定位。 此外,現行的“暫行條例”還將期貨合約限制在商品期貨范疇,并不包含股指期貨。因此,雖然隨后中金所在去年10月30日開始正式開展滬深300指數期貨仿真交易,但一直師出無名。 修訂草案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讓業內人士松了一口氣。該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而且,金融期貨最重要的參與主體——金融機構也首度明確獲得期貨市場入場證。修訂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從事期貨交易,刪去了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可見,在市場主體和交易標的多個層面,修訂草案都鋪墊好了金融期貨問世的政策環境,股指期貨正式推出只是時機問題。 據權威人士透露,修訂草案可能還有微調,但不會有大的變動。中期期貨總裁馬文勝對于修訂草案的通過充滿期待,“(修訂草案)還沒有下發給期貨公司,我們希望下次收到的就是正式條例。” 但監管部門可能不會在條例出臺后馬上批準股指期貨上市。“主要還是看大盤的表現,現在(的指數)還是太高了,風險較大。”此間人士認為。 四大變化:與6.29草案比較 實際上,1999年版暫行條例早就提上修改日程。此次出爐的修訂草案是在2006年6月29日修訂草案的基礎上演變而來。對兩個版本的草案仔細比較,會體察到監管層發展期貨業思路演進之路徑。 業內人士指出,與6.29版草案相比,修訂草案在諸多方面做出更務實的處理,如期貨公司經營范圍相對縮小、刪去期貨投資基金,以及對境外期貨投資明顯放松。 首先,期貨公司經營范圍比6.29草案有所縮小。根據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在未來的業務經營將實行許可證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包括境內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等業務。 而在6.29版草案中,期貨公司除上述幾類業務外,業務范圍還包括期貨結算、期貨資產管理等。對此范圍的縮小,南華期貨總經理羅旭峰認為,管理層希望遵循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方針。 其次,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要求也有放松。6.29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境外期貨交易。”但修訂草案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只要經國務院商務部門核準即可。另外,如果其進行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也只需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而對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將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東方證券金融期貨部高級顧問方世圣認為,新條例改“嚴禁”為“核準制”,盡管現在尚無相關規定,但是在母法為今后的市場開放開了口子的情況下,監管層應會制定相關子法來明確境內單位或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資格。 另外,有關期貨投資基金內容被取消。6.29版草案中,證監會有意開始試點期貨投資基金。該草案第八章規定,期貨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設立或者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貨投資基金。”此舉曾經讓期貨公司興奮異常。但新修訂草案中卻刪除了這一條款。這意味著市場翹首以待的期貨投資基金一段時間內將被擱置。 最新修訂草案也對變相期貨做了模糊處理。6.29版草案對變相期貨的定義是“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并將變相期貨交易定義為違法行為,表示將嚴格禁止。新草案則對變相期貨的定義明顯寬松,并沒有強調一定要由證監會批準,一些由其他監管部門審批、有變相期貨交易嫌疑的電子交易市場等機構,或將找到容身之地。 期待進一步放開 市場觀察人士指出,新修訂草案對于原有暫行條例的修改幾乎是顛覆性的,而相對于曾被指略有激進的6.29草案,則顯得更加理性和市場化。 上海通聯期貨總經理黃曉明認為,與1999年暫行條例相比,修訂草案有了巨大突破,“過去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現在允許期貨公司對經營業務進行選擇,這將改變目前期貨業通道單一、同質化的競爭態勢,因此也有利于期貨公司的重新定位”。 有專家稱,國內期貨公司長期被限制在期貨經紀業務范圍,導致對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缺乏相應的經驗,因此目前業務開放的幅度不可能太大。“如果期貨公司在自營業務經營方面尚無足夠的經驗和能力,或者缺乏長期自營風險控制經驗,那么即使新條例允許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業務,設立投資基金,也是無源之水,甚至可能導致更多的經營風險。”羅旭峰說。 “新草案一個比較大的變化就是由原來的一刀切禁止變得更彈性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說,對于變相期貨的模糊處理,就是一個例證。李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參與制定者之一。 李曙光稱,“一二一”模式的監管策略可能成為相關機構新的監管模式。 “一”是指,這些交易場所先由原來的審批部門監管,即商務部審批的由商務部監管,央行審批的由央行監管;“二”是指,證監會在合適的時機介入,與原有審批部門共同監管,形成雙頭監管的格局。當然雙頭監管只是個過渡,在期貨交易所推出更多期貨品種,期貨法規更加完善之后,這些機構的最終還是要由證監會獨自監管,這就是最后一個“一”。 6.29版草案中規定,非證監會批準的市場都有可能被定義為“變相期貨”。現行版本中,這部分被修訂為“國務院期貨監管部門”,為實行“一二一”的監管調整策略提供了政策基礎。 至于取消期貨投資基金的初衷,李曙光說,監管層還是認為期貨市場的風險需要重視,在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推出期貨投資基金不夠穩妥。李曙光說,期貨投資基金需要在金融期貨順利推出、《期貨法》正式頒布,以及期貨投資者充分了解、認識期貨市場風險之后,監管部門才會考慮推出。 “期貨投資基金被刪除無疑是一個缺憾,未來期貨投資肯定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而散戶則通過購買期貨投資基金來參與,這樣就能改變我們期貨市場中小散戶為主的局面,這符合國際期貨市場發展規律,因此,我覺得未來一定會出現類似投資基金的機構結構性產品。”黃曉明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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