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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迎來新紀元 期貨公司將變身金融機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03:3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審議并原則通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據本報最新獲悉,“金融期貨”、“期權”、“期貨公司經營范圍”等內容是《條例》的修訂重點。對此,市場各方人士都表示出了高度重視,普遍認為,《條例》的修訂將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期貨業也將從此進入新的發展紀元。 □本報記者 黃嶸 錢曉涵 明確定義金融、商品期貨 據權威人士透露,修訂后的《條例》將為我國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提供“準生證”。據悉,該《條例》第一次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所涉及的范疇進行了詳細定義。其中,商品期貨合約將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則將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與商品相關的指數產品,被明確列入商品期貨領域。“這將為商品期貨業務打開新的空間。”上述權威人士表示。 據一些期貨業內人士表示,在新《條例》中,很多原本只適用于商品期貨的交易規則也將被拓寬,將加入金融期貨特有的規則。比如:在交割業務中,將不再只局限于“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相應添加“現金交割”的內容,即:按照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另據業內人士介紹,期權合約也在《條例》中獲得法律基礎。所謂期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期權合約交易的開放,意味著未來市場單個個股也可進行對沖避險。 期貨交易可跨越期交所 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場內進行,禁止一切場外交易行為。但在《條例》的修改過程中,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隨著金融期貨以及期權合約的引進,期貨交易不一定非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而是根據各個合約的不同特性在各個交易場所進行。 據悉,修訂后的《條例》對這方面的規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期貨交易原則上要求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但也可以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這就給基于股票的衍生品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留下了回旋余地。 期貨公司將獲金融牌照 據悉,新的《條例》中,“期貨經紀公司”名稱中的“經紀”兩字將被刪去,改為“期貨公司”。而且認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而在過去,期貨經紀公司只是被列為一般服務行業,并不屬于金融機構。 更令期貨公司感到振奮的是,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包括境內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等在內的多項新業務,這將大大改善期貨公司多年以來靠手續費進行同質化競爭的局面。不過,據了解,前期討論較為激烈的期貨公司“委托理財”可能不包括在內,這意味著期貨公司將暫不能發起期貨基金。多數期貨公司在討論的過程中認為,雖然此項業務未被允許,但是只要期貨公司能夠做好自營和境外期貨經紀等新業務,“委托理財”的放開也將指日可待。 當然,這些新業務并非所有期貨公司都能開展,期貨公司業務將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的不同種類頒發許可證。 變相期貨仍被禁止 前期又一爭議熱點———變相期貨仍舊為新《條例》所禁止。據了解,除非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否則其他交易場所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權威人士稱,變相期貨可能將被定義為以下一些特征: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實行當日無負償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業內人士同時介紹,新的《條例》還明確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專家觀點 期貨公司靠手續費吃飯格局將改變 □本報記者 劉意 現行的期貨管理暫行條例主要出于清理整頓目的,對期貨業的態度是以限制為主,不過,新條例的主旨明顯發生改變,提倡“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對于慘淡經營多年的期貨公司而言,發展的機遇將逐步出現。 上海良茂期貨總經理張培源認為,對于期貨公司來說,《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頒布之后,勢必對期貨公司的發展帶來深遠的影響。“說句比較老套的話,是機遇也是挑戰。”張培源指出,新條例可能向期貨公司發放除經紀業務以外的許可證,這將一改期貨公司多年以來靠手續費吃飯的低層次競爭格局。“如果管理層放開自營等其他業務,對期貨公司來說,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申請一項或多項業務,這對公司做強做大是很有好處的。” 不過,張培源同時強調,期貨公司的主要業務還是管理資產。“如果給我選擇的話,我會把自營業務的地位排在所有業務的最后位置。” 南華期貨總經理羅旭鋒表示,新修改的《條例》為期貨公司的后續發展打開了更大的空間。不過,在打開空間的同時,期貨公司的監管和管理要求也將會相應提高。除了原先的商品期貨代理以外,金融期貨以及其他業務將更加考驗期貨公司的能力,期貨公司的優劣將會出現明顯分化。 海富期貨副總經理肖海平認為,《條例》將為期貨公司開辟出新的業務,屆時期貨公司的管理也將會隨之發生革命性的變化,期貨公司也將會同證券公司一樣需要高素質的懂得多種業務的人才加入。優質期貨公司對優秀期貨人才的之爭將會更加激烈。 據東方證券高級金融工程分析師高子劍介紹,根據海外的經驗,期貨公司依靠收取商品期貨交易傭金這一單一盈利模式將不利于期貨業和期貨公司的長期發展。以中國臺灣為例,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在期貨公司的收入比例中都呈現逐步下降的趨勢。比如,在股指期貨剛推出時,臺灣期貨公司收取的每手傭金高達1200元臺幣,但現在每手傭金已經降至50元臺幣,只有原先的二十四分之一。并且,傭金收入是周期性的,在期貨行情波動大時,傭金收入上升,在沒有行情時,傭金收入會劇減。因此,如果國內的期貨公司仍舊只停留在單一的經紀業務上的話,期貨公司不僅會無法壯大,并且其抗風險能力將弱于國外的期貨公司。 ■記者觀察 股指期貨上市掃清法律障礙 □本報記者 黃嶸 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被國務院審議并原則通過后,市場又掀起了一股針對滬深300股指期貨推出時間的猜測。其實,《條例》的通過只是為股指期貨的上市掃清了法律障礙,同股指期貨上市與否之間并無太多的直接聯系,股指期貨上市仍舊有很多準備工作要完成,市場將時間花在這種無謂的猜測上,倒不如多花些時間做好股指期貨的上市準備工作。 的確,《條例》的通過對于股指期貨是一件可喜可賀的事情,因為法律上的準備也是股指期貨上市的準備工作之一,現在這項準備工作即將完成。《條例》不僅對“金融期貨”的合法性給予了確認,而且與“金融期貨”有關的一些相關創新制度,比如“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等也有了法理依據。 于是乎,很多市場人士包括部分媒體將焦點集中到了股指期貨上市時間上:有說5月的、又有說6月的、還有說在股市下跌后推出。但是如果只從《條例》的出臺上來推測的話,似乎有些勉強。 其實,《條例》只是股指期貨上市的一個必要條件:沒有《條例》,股指期貨的確無法上市;但它并不是一個充分條件:不是有了《條例》股指期貨就能上市。股指期貨上市還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比如交易細則、結算細則、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會員管理辦法、IB制度、以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方式等。其次,還有投資者教育工作,在近期開展的期指仿真交易過程中,就發現了投資者很多不理性的行為,如果不把“將風險講夠、把規則講透”,股指期貨的上市工作也將難以推進。此外,還有期貨公司的風控能力、技術升級等準備工作。股指期貨上市工作目前正在按照既定目標和方針正常推進,只有以上這些準備工作順利完成之后,股指期貨應該才會在“充分準備、平穩推進、隔離風險、強化監管、逐步發展”的思想指導下順利推出。 因此,市場與其熱衷于猜測上市時間,倒不如各就各位,在《條例》的框架下,做好準備工作。期貨公司該升級硬件軟件系統的就快點升級;該制定完備的風控體系的就快點制定;該增加資本金的就快點增資擴股;而對于投資者,該學習股指期貨交易的也趕快利用仿真交易“練兵”,不要在股指期貨推出后,措手不及。 做好股指期貨上市之前的準備工作,要比無謂地猜測股指期貨的上市時間更有意義和收獲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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