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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原則通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7:14 證券日報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 本報記者 申林英 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昨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修訂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將規范的內容由商品期貨擴展到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進一步強化了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業內專家指出,《條例》將為金融期貨品種的推出以及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條例修訂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放松管制是修訂《條例》的中心思想。從目前《條例》的修改內容來看,較之以前有了很大進步,但要達到《期貨交易法》所要追求的目標還有段距離。目前《期貨交易法》起草小組經過前期調研已初步對該法所調整范圍、所適應的立法體例以及所選擇的監管模式等確立了指導性框架。在《期貨交易法》出臺前,新《條例》將作為今后指導期貨業發展最為重要的行政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據了解,其他與《條例》相關的配套文件也將隨之調整。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期貨公司股東變更規定,金融期貨準入條件等相關規定也已修改完畢,有待《條例》出臺后頒布實施。 據知情人士介紹,本次《條例》的修訂涉及四大關鍵問題: 一是將期貨行業定義為金融行業,與證券行業地位相當,這是落實“國九條”的重要表現。 二是擴大了期貨交易的品種,將金融期貨作為重點來推動,將金融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納入調整范圍,為我國推出外匯期貨和外匯期權以及股指期貨和股指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是規定“經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這可謂是最大的創新,主要是鑒于交易所采用公司制有利于應對交易所公司化的國際趨勢,并避免交易所與“會員”之間利益失衡,為期交所實行公司制組織形式預留法律空間,這也賦予了中金所作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 四是此次修改中引發爭議最大的“變相期貨”問題有所松動,即期貨交易可以在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場所進行交易,這對目前那些采用標準化合約、保證金交易、對沖以及集中撮合等期貨交易機制的批發市場來說,將面臨雙重監管,即需由證監會以及原來審批部門進行監管;《條例》還明確變相期貨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本次修訂還有幾處創新性的突破:原來有關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的條款被保留,并放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其中,有關期貨公司開展期貨自營、期貨結算、期貨資產管理(如設立期貨基金)、境外期貨等創新業務將首次被正式以法規的形式開閘放行,期貨公司同質化經營的局面將面臨改觀。但相應也提高了期貨公司門檻,將被實行分類監管,即雖然沿襲“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最低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但又規定“除期貨經紀業務外,期貨公司還申請從事上述創新業務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而申請兩項或者多項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并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展綜合性業務的期貨公司須建立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業務的防火墻,進行風險隔離,由中國證監會按照其業務種類分別頒發牌照。而另一有利期貨公司的舉措則是,鑒于股指期貨的推出,期貨公司經紀業務的快速發展,期貨公司欲在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則放寬由證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審批。 有關人士透露,修訂后的條例還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措施,以及期貨交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證監會今后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安全存管、期貨結算銀行合交割庫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提供了依法監管的基礎。如發生操縱期貨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證監會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而鑒于以往期貨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的案例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制度上杜絕期貨公司或期貨交易所挪用投資者保證金,新《條例》還將推行投資者保證金安全存管體系納入期貨交易規則中,并多處明確期貨公司對投資者保證金劃轉等有關規定,要求期貨公司應“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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