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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業協會加緊修改期貨經紀合同指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8:5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積極備戰股指期貨中期協加緊修改《經紀合同》 證券時報記者陸星兆 股指期貨漸行漸近,中國期貨業協會除了與中金所開展股指期貨全國巡回報告外,還加緊了《〈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修訂工作,以適應金融期貨推出的需要。 日前,中期協在北京召開會議,來自最高法院、中金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數十位專家就《〈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修訂做了討論。據了解,期貨公司意見主要集中在:股指期貨不應單獨制定合同、電子化交易合同并入主合同、改變交易結果的通知義務等幾個方面。同時,期貨公司還建議簡化合同,以方便客戶。 期貨公司相關人士表示,股指期貨與商品期貨兩者同屬期貨,交易本質是一樣的,法律屬性上沒有區別。即便兩者的交割環節存在區別,也可在一份合同中對此做出約定。另外,同一客戶在期貨公司的交易過程中使用同一個賬號,如果單獨另外簽訂股指期貨合同,操作非常不便,也不利于統一控制風險。因此期貨公司建議,股指期貨不應該獨立于商品期貨,再另行單獨制定合同。 而對客戶交易結果通知的送達,也一直是困擾期貨經紀行業的一個大問題。按照現行做法,期貨公司在每日結算完成后,將對客戶交易結果進行逐一通知,期貨公司在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面對即將上市的股指期貨,期貨公司建議,將合同中公司的通知義務變為客戶自取的義務,以適應股指期貨客戶數量急增的情況。 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分為日常交易結果的通知,以及客戶保證金不足情況下的通知。前者涉及向客戶主動提供每日、每月的交易報表,后者則是客戶出現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通知其追加保證金。專家表示,前者因為有了證監會的保證金安全存管中心,客戶可以自行在第三方網站上查詢交易結果,因此建議可以取消期貨公司對此的通知義務。而后者則不能取消,因為這是最容易發生法律糾紛的地方。據了解,按照一般《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期貨公司在通知客戶補充保證金未果的情況下,將對客戶的頭寸進行強行平倉。 在簡化合同的問題上,期貨公司還建議中期協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模式,將合同中大部分成熟、可以固定的條款制定成通用條款并公示。同時建議簡化合同簽署環節,需客戶簽字的地方集中在一頁紙上,便于客戶簽署,也便于公司進行合同管理。 另外,期貨公司還建議將電子化交易合同并入主合同,而不是單獨以補充方式出現,并且建議將指令下單人、交易結果確認人、異議提出人合并為一人。 而相關法律專家則認為,對于《〈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修訂,不能脫離現有法律的框架,應確保其合法性。此外,還要妥善處理好期貨公司與客戶的關系,平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對于免責條款,公司應盡到提示義務。 中期協副秘書長趙建表示,協會將在汲取各方建議的基礎上,深入調查、廣聽意見,并仔細斟酌,爭取拿出符合中國期貨市場健康發展要求的、切實保護投資者以及市場各個主體利益的《期貨經紀合同》指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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