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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開展股指期貨業務須充分揭示風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5:40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陳雪 深圳報道

  “期貨經紀機構在開發客戶時,要正確地引導和全面介紹股指期貨知識,把規則講透、把風險講足,使他們對股指期貨有完整的認識,以便進行理性投資。如果發現有機構蓄意用高回報誤導投資者,不充分揭示風險,監管部門將會采取監管措施。”這是深圳證監局副局長曹汝明在近日召開的2006年度深圳地區期貨經紀機構監管工作會議上強調的內容。

  隨著期指即將推出,不但廣大股民表現出很高的投資愿望,各期貨經紀機構也對宣傳新產品、開發新客戶表現出很高熱情。據查,部分期貨營業部在宣傳資料中片面夸大股指期貨的高收益性,卻只字不提同時存在的高風險。

  深圳證監局就此提出四項監管要求,并將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這四項要求分別是:各期貨經紀機構在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時,務必要把規則講夠、把風險講透,引導理性投資;在

股票指數期貨上市交易的時候,要在營業場所和開戶合同中的醒目位置進行風險提示,在交易的過程中,要進行持續的風險提示;切實提高員工的社會責任感和專業精神,嚴格按照職業操守謹慎執業;各期貨經紀機構要自行梳理相關宣傳材料,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馬上進行整改。如果監管部門再發現有問題的宣傳材料流傳,將直接追究相關機構高管人員的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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