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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股指期貨客戶 期貨公司曲線應對IB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爭奪股指期貨客戶

  期貨公司曲線應對IB困局

  □本報記者 黃嶸

  對于期貨公司來說,在備戰股指期貨的過程中,最重要的無疑是如何獲得更多的客戶資源。據很多沒有券商背景的大期貨經紀公司透露,目前,他們正在積極創新,試圖用“居間人”的方式繞過IB規定限制,吸引更多的客戶。

  所謂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是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而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則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 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

  按照目前的規定,只有創新類券商才能成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IB,這種規定完全將非創新類券商排除在外。另外又有規定稱:只有創新類券商才能突破目前“期貨經紀公司單一股東持股不能超過50%的限制”,允許絕對控股。很多創新類券商都向記者表示,由于有資格絕對控股期貨經紀公司,接下來的一步肯定是收購期貨公司,然后就成為自己期貨經紀公司的IB。

  IB只能是創新類券商,但創新類券商又只愿成為自己下屬期貨公司的IB,如此推斷下來,那些無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將很難得到IB商手中的客戶。

  “這無疑將我們這些無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置于一個不利的競爭地位。”一位北京地區規模較大期貨經紀公司老總感嘆道。

  面對這樣的窘境,一些無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開始了“曲線救國”之路:據介紹,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擁有“期貨居間人”。而根據《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期貨居間人,又稱客戶經理,是指獨立于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

  據一些期貨經紀公司負責人介紹,按照這一規定,很多非創新類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就可以算作是《辦法》中的“組織”,或者這些營業部的負責人或業務經理可以算作是《辦法》中的“自然人”,同期貨經紀公司合作,成為某種意義上的IB。據悉,目前很多期貨公司和證券營業部之間,正在通過這種方式商談未來的合作。

  另據介紹,如果期貨公司能夠用這種“居間人”方式繞道IB的話,那么可能這些期貨公司的優勢將會大于那些有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很多此類期貨公司負責人都樂觀地告訴記者,很多證券公司并不愿意同這些有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合作,因為擔心這些公司的券商股東會搶走他們的

股票客戶。“也就說,這些券商背景的期貨公司最后可能只能同一家券商合作,而我們則可以和更多的證券公司合作。我們將會擁有更多的客戶群。”一位負責人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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