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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許可合同10月將到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2:54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羅文輝 發(fā)自上海 就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下稱“上證信息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下稱“新華富時”)違約許可他人開發(fā)中國A50股指期貨一事,昨天,上證所的媒體專區(qū)轉發(fā)了一條《中國證券報》最新采寫的消息。 該消息援引原告代理律師的話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違約責任。”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該案原告代理律師指出,被告違反誠信原則和上述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guī)定,未經原告書面許可,擅自許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50指數開發(fā)中國A50股指期貨,并擬在新加坡交易所(SGX)上市交易,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而且,該律師在稱“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的上市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后,還首次公開了有關許可合同的到期時間。據其向《中國證券報》披露,原、被告許可合同將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續(xù)簽,之后新華富時編制的中國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如此,中國A50股指期貨持續(xù)上市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風險。 《第一財經日報》于昨晚就此致電新華富時北京辦事處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無法聯系到可對此發(fā)表評論的公司高層人士。 不過,有業(yè)內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了對上證信息公司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擔憂,因從技術上講,新華富時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免費公布的非實時行情(如延遲發(fā)布的行情信息)編制中國A50指數,并供如期在SGX上市的中國A50股指期貨到期交割時進行現金結算。 此案是“國內金融信息權利人維權第一案”,不管結果如何,都給一向不太重視行情信息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各大證券、期貨交易所敲響了警鐘。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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