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期貨經紀合同》是規范及約束投資者和期貨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文件。投資者在簽署該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其中的內容,避免在期貨交易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為便于投資者了解《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內容,中國期貨業協會2007年發布了《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其中專門有七條規定與強行平倉制度有關,具體如下:
(1)在期貨交易所限倉的情況下,當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規定時,期貨公司有權不經投資者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的限倉規定對其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投資者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2)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公司有權未經投資者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以及期貨公司相關規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投資者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3)當期貨公司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投資者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
(4)只要期貨公司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投資者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為由,向期貨公司主張權益。
(5)期貨公司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并有過錯的,除投資者認可外,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投資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
(6)由于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7)期貨公司在采取規定的強行平倉措施后,應在事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中還強調,乙方在其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提請投資者注意,《期貨經紀合同指引》中的相關規定只是作為期貨公司制定《期貨經紀合同》的指引和參考,各期貨公司合同的具體內容與指引中的規定不一定完全一致。
(由中金所供稿)
(本專欄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涉及業務規則的內容,請以正式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