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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氯堿行業準入條件
為了遏制氯堿行業的盲目擴張,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氯堿行業準入條件》,主要從產業布局、規模、能源消耗和環保等四個方面對氯堿行業新建、改擴建項目進行了準入限制。行業準入條件對電石法生產企業發展制定了導向性政策,對乙烯法氯堿企業制約相對較少,而目前我國PVC的生產主要以電石法為主,因此《氯堿行業準入條件》對行業未來發展趨勢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產業布局方面,《氯堿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新建氯堿生產企業應靠近資源、能源產地,有較好的環保、運輸條件,并符合本地區氯堿行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搬遷企業外,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和與其相配套的燒堿項目。
在規模、工藝與裝備方面,《氯堿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聚氯乙烯裝置起始規模必須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如新建改擴建的是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電石渣制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且單套生產規模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政策鼓勵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替代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技術,鼓勵干法制乙炔、大型轉化器、變壓吸附、無汞觸媒等電石法聚氯乙烯工藝技術的開發和技術改造。
在能源消耗方面,《氯堿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裝置,電石消耗應小于1420千克/噸(按折標300升/千克計算),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裝置,乙烯消耗應低于480千克/噸。
在安全、健康、環境保護方面,要求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產生的含汞廢物及觸煤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棄物的管理規定,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必須要有電石渣回收及綜合利用措施,禁止電石渣堆存、填埋。
2. 下調出口退稅
2007年,聚氯乙烯的出口退稅稅率由原來的11%下調至5%,加上國外市場對我國PVC產品的反傾銷政策,致使我國PVC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受阻。同時,政府在一年內兩次下調PVC的出口退稅率,表明政府通過抑制高能耗產品出口,并借以緩和國際貿易沖突的態度和決心,這將對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3、取消優惠電價
2008年6月,國務院部署了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專項大檢查工作,加大了對高耗能行業的整治力度,規定2008年內原則上取消對氯堿行業的電價優惠。由于我國PVC生產主要以電石法為主,無論在PVC還是在電石的生產過程中,主要的成本消耗就是電,因此優惠電價的取消將使得聚氯乙烯的生產成本有比較大的增加。
4、限制加工貿易
在本次出臺的新政策中,政府將聚氯乙烯劃定為出口限制型的產品。由于國內電石料主要供應國內,所以,對于國內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來講影響不大。但是,對于依靠進口EDC和VCM原料,加工成聚氯乙烯純粉后再出口,或以深加工結轉的方式向下游加工行業轉移的企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這部分乙烯法企業進口原料的關稅成本壓力加大,整體運營成本將升高。
從另一方面講,由于新政策對PVC出口的限制,可能會促使行業整體向高端產業鏈條轉移,從而拓展中西部地區聚氯乙烯下游加工產業的發展。
大連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