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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5:44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以及相關的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即投資者)及指定交割金庫等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自然人客戶不得進行黃金實物交割。某一期貨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黃金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為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工作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條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經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當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發票。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三章 入庫與出庫 第八條 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 第九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金庫發貨前,應當向交易所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發貨單位及擬交貨地等。客戶的申報應當通過其委托的會員辦理。 第十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指定貨主交金金庫。貨主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金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金錠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條 入庫檢驗 (一)國產金錠運抵指定交割金庫時,應當由交易所注冊黃金品牌企業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辦理入庫手續; (二)進口金錠運抵指定交割金庫時,應當由相應的進口銀行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辦理入庫手續; (三)同一庫內現貨金錠轉做標準倉單,應當提供由該批金錠相應生產廠方或進口銀行直接辦理入庫手續的有效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指定交割金庫應對到庫金錠及相關單證進行檢驗審核。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重)量檢驗兩部分。 國產金錠: (1)入庫金錠的質量檢驗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為準; (2)入庫金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金庫核對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和裝箱單,對入庫金錠進行點數,并對金錠逐一復磅。在規定的磅差范圍內,3000克的金錠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和裝箱單標識毛重為準;1000克的金錠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進口金錠: (1)入庫金錠的質量檢驗以金錠標識和相應質量證明為準; (2)入庫金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金庫對入庫金錠進行點數并逐一復磅。3000克的金錠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庫的復磅為準;1000克的金錠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第十二條 貨主監收 入庫時,貨主應到指定交割金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庫的檢驗結果。 第十三條 簽發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核 金錠入庫完畢并驗收合格后,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二)金庫簽發標準倉單 指定交割金庫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簽發標準倉單,貨主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予以確認,貨主確認時間如在交易日14:00之前,交易所則在該交易日對溢短進行結算,倉單生效。貨主確認時間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則在后一交易日對溢短進行結算,倉單生效。倉單生效的交易日為倉單生效日。 第十四條 出庫 (一)貨主提貨時,應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出庫申請,并選擇提貨地,交易所在貨主選擇的提貨地內統籌安排提貨金庫,并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五個交易日內確定其中一個交易日為發貨日。在發貨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發貨日通知貨主,該交易日為發貨通知日,貨主應當自發貨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到庫提金。 (二)交易所根據已選定的出庫金錠,在發貨通知日對出庫金錠進行溢短結算。 (三)貨主提貨時,應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輸入提貨密碼,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指定交割金庫在對提貨者身份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 (四)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 指定交割金庫發貨時,應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金庫各執一份),并妥善保管備查。 (五)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如逾期不到庫提貨,倉單將被注銷,對應金錠轉成現貨。轉成現貨金錠的有關費用由貨主和金庫自行協商結算。 第十五條 受理質量數(重)量爭議 若提貨方對交割金錠的質量數(重)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交割金庫內實物交收時當場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金錠進行現場取樣和數(重)量檢驗。 交割金錠的質量和數(重)量以檢驗機構報告為準。如發現質量或數(重)量問題,提貨方應在檢驗報告出具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質量數(重)量異議申請,并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報告。提貨方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報告,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金錠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對交割金錠質量數(重)量異議的申請。 根據檢驗結果,若質量數(重)量合格,則相關費用由提貨方承擔。若數(重)量或質量不合格,則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四章 交割品 第十六條 交割單位 黃金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標準重量(純重)3000克,交割數量應當是3000克的整倍數。 第十七條 交割品級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國產金錠及經交易所認可的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認定的合格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金錠。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 (一)國產金錠:應當是經交易所注冊的品牌金錠。 (二)進口金錠:應當是經交易所認可的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認定的合格金錠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金錠。 第十九條 交割商品的規格 交割的金錠為1000克規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規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張倉單的金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的金錠組成。 第二十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每塊金錠用干凈紙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裝。運輸和儲存時,不得損壞、污染產品。 第二十一條 每塊金錠溢短、磅差標準 3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純重)溢短不超過±50克。1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過1000克的按1000克計。 每塊金錠磅差不超過±0.1克。 第五章 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 第二十二條 存入或提取金錠時每張倉單金錠的純重與倉單標準重量(純重)的差為溢短。差額為正數的稱為正溢短,差額為負數的稱為負溢短。交易所分別在溢短結算日(即金錠入庫時的倉單生效日或出庫時的發貨通知日)對溢短進行結算。 金錠純重=金錠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錠純重-倉單標準重量(純重)。 第二十三條 黃金結算專用發票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專門用于黃金交割結算與溢短結算的普通發票(分為發票聯、結算聯和存根聯)。 第二十四條 黃金交割結算與發票流程 (一)黃金期貨的交割結算:黃金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賣雙方按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交割貨款結算:買賣雙方的交割貨款按倉單的標準重量(純重)進行結算。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買方客戶的貨款須通過買方會員轉付,賣方客戶的貨款須通過賣方會員轉收。 交割貨款的計算公式: 交割貨款=標準倉單張數×每張倉單標準重量(純重)×交割結算價。 (三)交割發票:交割時統一開普通發票。 (四)交割發票流轉:由賣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開普通發票給交易所,交易所開《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給買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并向賣方非經紀會員或客戶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由交易所留存。 客戶與交易所間的發票和單據傳遞須通過會員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 黃金入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 (一)入庫溢短結算:黃金的入庫溢短按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溢短相關票據:正溢短由黃金存入企業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負溢短由交易所向黃金存入企業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和結算聯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結算貨款的計算公式: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第二十六條 黃金出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 (一)未經過交割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溢短結算:會員或客戶(提貨方)將持有的未經過交割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時,溢短按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貨方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和結算聯由交易所留存;負溢短由提貨方向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 (二)經交割持有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溢短結算:會員或客戶將經交割持有的標準倉單提貨出庫時,溢短按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進行結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買方會員或客戶提供的《交割結算單》、《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溢短結算單》按其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和提貨數量,代交易所向買方會員或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記賬聯由交易所留存。對提貨方會員單位或客戶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溢短結算貨款的計算公式: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第二十七條 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出庫時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其中交割貨款按后進先出法原則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交割貨款=交割貨款+溢短結算貨款; 實際交割價=實際交割貨款÷提貨數量;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實際交割價÷(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數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 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增值稅稅率。 第六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八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或提單等的交換行為。 未到期黃金期貨合約可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進行實物交割。 第二十九條 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后,在期轉現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辦理期轉現申請。 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三十條 期轉現適用于交易所黃金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三十一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三十三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賣出方應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后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普通發票。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提交的普通發票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普通發票,并退付賣方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 未按時提交普通發票的,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遲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的約定,可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貨款一律采用內轉方式劃轉。 第三十七條 未按本章規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七章 費用 第四十條 交割費用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交納0.06元/克的交割手續費。 第四十一條 調運費 交易所為滿足貨主擇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負責各指定金庫之間的金錠調運工作。在倉單生效日和發貨通知日,由交易所通過會員向貨主收取調運費。調運費標準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條 金錠出入庫和在庫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條 金錠的倉儲費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違約 第四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賣方交付的金錠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四十六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四十七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第四十八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四十九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五十三條 貨主與指定交割金庫就交收的金錠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一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毛重”是指金錠(不含包裝)的重量,“純重”是指金錠中純金的重量,純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08年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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