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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研究:在智利投資礦業須知及相關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4:43 經易期貨
一、適用法規 智利的《憲制礦業特許權基本法》、《礦業法典》和《礦業安全條例》是國家管理各類礦產資源和礦業活動的現行法規,《外國人投資法》中有關外國人向智利礦產資源調查和礦業活動投資的條款,補充了外資企業的管理法規。這四項法律構成智利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法律體系,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據此頒布各項國家法令。 外國投資者在智利投資一般適用兩種法規。一是按DL600號法令(以下簡稱《外資法》)規定進行,一是按中央銀行《外匯兌換規則大全》(以下簡稱《外匯法》)規定進行。根據這兩個法規進入智利的外國資本也可以組成外國投資基金會在智利證券市場投資。 智利《外資法》是1974年制定的,并經多次修改。該法的要點如下: 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定居國外的智利人均可在智利投資。 2.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投資,須以當時外匯市場的最高匯率賣給中央銀行。 3.用實物資本投資,按一般進口規則對待,但無需支付外匯。其估價方法亦按進口估價規則處理。 4.用技術投資,其估價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CIE)根據國際市場上的實際價格確定。CIE必須在120天之內做出估價并給以答復,超過120天未給答復,就按技術提供者申報的價格計算。所提供的技術一旦成為外國投資的一部分,就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轉讓其控制權、使用權和擁有權。 5.外國投資者使用國外信貸投資,須經中央銀行批準。 6.外國信貸和外債資本化或債轉股,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二、外國投資者在智利礦業部門進行投資的程序 (一)申請手續 如果采用600號法令投資,其具體手續如下: 1.提出申請,經公證機關認證,附上2份副本及要求的文件。 2.填寫申請表(到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領取),主要填寫內容包括投資人,法人代表,項目簡介,投資總額,投資期限,入資方式和稅率選擇。 3.將申請及有關文件送交CIE執行副主席辦公室。該辦公室接受申請后注明日期,編號。該辦公室將在法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 4.申請一旦批準,投資者將收到一份外商投資合同草案,由CIE與投資者簽署。合同簽署后提交公證機關公證。 5.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修改合同,或者要求增加投資,或者要求將合同轉讓給其他外商。但不能單方面修改合同,必須雙方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合同。 (二)簽定外資合同 外國投資者欲在智利投資礦業,事先應該與智利政府簽定投資合同。而開發礦床則必須符合智利中央銀行“國際準則簡編”第十四章的有關條件并事先得到中央銀行的授權同意。 下面簡述必須遵循的投資程序: 1. 哪些人可以在智利進行投資活動? 凡是愿將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幣、投資貸款、資本化的債務和利潤、資本化的財產及技術轉到智利、并居住在國外的外國和智利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智利進行礦業投資活動。 2.誰代表智利政府? 根據智利政府《外資法》規定,CIE是批準外國投資的法定國家機構,并由其制定外資合同條款。 3.簽合同之前應先遞交哪些文件? 投資方的法定代表應向CIE遞交“外國投資申請表”一份,同時交上總額為25,000美元或25,000美元以上的款額。申請表中要求列明投資者的履歷和相關投資項目的特點。 4.批準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CIE收到申請表后送“智利銅業委員會”(COCHILCO)技術和專家部門進行研究和評估,并在15天內做出評估報告。如果申請表中的方案被采納,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由CIE行政副主席在20天內簽批;如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或以國家名義或以公共法人身份遞交申請的,則由CIE在45天內集體討論通過。 申請表一旦獲得通過,雙方即著手制定“外國投資合同”。合同中包含了《外資法》中的所有不可撤消的權力和義務,故自簽署之日起,合同即成為具有法定效力的合同,只有經過雙方同意,方可修訂。 5.外國投資者可以得到哪些保障? 智利法律給予外國投資者以下權力: 1)可以以世界兌換市場上最優惠的條件無期限、無數額控制地將所獲利潤匯到自己的國家,企業自有收益一年起,可以以同樣的條件將資本匯到國內。 2)現有的42%的所得稅率10年不變。與此同時,如果進口智利不生產的某些機械設備,還可免交增值稅;也可選擇智利國內企業現行的35%的稅率,但選擇的機會只有一次,故一旦選擇這個稅率,即不可更改。 3)投資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者,其期限可延長至20年。以外幣結帳和靈活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手續等優惠。 4)可以自由進入智利商業銀行貸款市場。 (三)公司類別 智利法律允許自然人或法人開發礦產,一般都通過成立公司來從事開發活動。此類公司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法定礦業公司(SICIEDAD LEGAL MINERA) 公司可以以一個法人的名義進行登記注冊,也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發表共同聲明進行登記注冊,還可以在已經以一個法人名義登記注冊的礦產開發特許權的一部分進行登記注冊。(礦業法第173條) 2.礦業契約公司(SOCIEDAD CONTRACTUAL MINERA) 礦業契約公司由各股東自愿組織,并受礦業法準則約束。成立公司時應發表聲明,并在公司籍下的“礦產所有者登記”名下或在“一個或幾個礦所有者股東登記”名下進行注冊。(礦業法第105條) 3.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由各責任股東出資組成的共同基金會組成,由可以被撤換的人員組成的領導機構管理。(600號法令第18章第046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公開的和匿名的兩種形式。那些對其股份進行公開報價的、或擁有500股或500股以上的、或其每100股股金等于至少10%的注冊資本的公司,為公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應該進行“有價證券登記”注冊并受“有價證券和保險總監署”的監督。 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公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履行的手續,也不受“有價證券和保險總監署”的監督。 4.責任有限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屬于集體性質的公司。其股東成員不能超過50名,對第三者而言,其責任限于每個股東所出的股金或限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最大額度。 5.合作經營公司(SOCIEDAD COLECTIVA) 由兩個或多個人員聯合簽署合同而成立的公司。合同中規定了公司所得 的分成。在正式營業前,公司應該從財政部國稅局那里得到納稅號(RUT)和開始營業許可證。 (四)礦產開發手續 所有人員都可以申請購買正在履行手續或已建立好的礦產區開發特許權,也可申請購買礦區的部分開發特許權。此種特許權是一種真實的、不動的權益,與占有地面財富不同,它可以轉讓、轉移、抵押。和其它不動產一樣,也受民法的制約。礦產開發特許權是建立在無可爭議的法院裁決和無其它當局或個人干預的基礎上的,只要每年交納營業執照費,就可以得到保護。 礦產開發特許權分礦產勘探和礦產開發兩種。特許權手續要當著愿意進行礦產勘探和開發的地區的民事法庭辦理。 1.辦理勘探特許權手續 首先提出申請,隨后一次性交納一筆稅款。法院將命令申請人持申請副本到“礦產所有者發現登記局”注冊,并將申請副本在礦業官方日報上公開發表。申請者在交納勘探執照費后,應該請求裁決勘探特許權的法院對其特許權予以保護。 法官根據“國家地質和礦藏服務署”的批準報告裁決勘探特許權。裁決書應摘錄發表在“礦業官方日報”上并到“礦產所有者發現登記局”進行注冊。 2.辦理開發特許權手續 首先提出申請。申請者應當在申請期內一次性交納一筆稅款。法院將命令申請人將申請副本到“礦產所有者發現登記局”注冊,并將申請副本在礦業官方日報上公開發表。 申請者應當請求法院對屬區進行測量,并將請求書在“礦業官方日報上公開發表。其后可能出現第三者反對開發的現象。如沒有發生抗議的現象或給予第三者發表意見的期限已過,就可以請礦業民事工程師或申請方指定的專家進行測量工作。“國家礦業和地質服務局”(SERNAGEOMIN)將從技術角度宣布測量結果。一旦得到該局確認有關測量結果的通知書,法院將予以裁決。裁決書應摘錄刊登在“礦業官方日報”上,還應將裁決書和測量證明文件到“礦產所有者財產登記局”進行注冊。 三、智利優惠的礦業外資政策: 1. 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1993年政府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征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 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后5年內分期攤還。 2. 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 3. 允許外企轉讓礦權。這給外國投資者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后,將采礦權轉讓給了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采的銅礦山。 4. 免收權利金。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一直未征收這項費用,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智利給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企和國內企業一樣須依法納稅。智利的礦業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自1991年以來,原則上所得稅按15%征收(每年4月份納稅)。智利稅務當局將采礦經營者分成三類:第一類包括:股份公司;每年至少出售3.6萬噸有色金屬礦石或年銷售額超過6000個稅收單位(1990年6月合270萬美元)有生產者。對此類企業除征收所得稅外還要征收附加稅;第二類是除股份公司以外的中小型礦產生產者以及愿意以此類處理的個體采礦者。包括約3000個采礦人及生產者。征收所得稅,不征附加稅;第三類是小采礦公司及個體采礦者,服從一個單一稅稅制,由礦產品的購買人扣交。這一稅收取代了對礦業活動的所有稅收:為礦產品銷售凈價格的一個固定百分比。約3萬個經營者屬此類。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于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并成固定稅率一42%。 智利不征收權利金,僅征收采礦特許權稅。一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征收。包括兩筆收費:一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申請地,每公頃1.50美元。對于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申請地每公頃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沉積礦開采每公頃1.38美元。印花稅:每月營業額的0.1%。 5. 2005年在智利政府和反對派聯盟達成協議后,智利財政部長表示,智利將根據中型礦產商的實際產量對其征稅,5%的稅率。目前只針對那些銅精礦年產量超過5萬噸的礦產商,銅精礦產能在1~5萬噸之間的中型礦產商繳納的礦業權使用費將低于5%。如果公司放棄根據DL600外商投資法所應得的保護,則征收4%礦業權使用費,而如果年產量不足1.2萬噸則完全免稅。在做了以上修改之后,智利政府每年征收的礦業權使用費約為1.5~2億美元。 經易期貨 李健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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