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 10:00 大連商品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的交割采用實物交割方式。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合約和規則的規定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三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四條 個人客戶不允許交割。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制平倉。最后交易日結束后,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仍未能平倉的,首先由會員代為履約,會員仍未能履約的,則按照本細則第十三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交易所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的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交割倉庫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期貨轉現貨 第六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并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第七條 提出期轉現申請的客戶必須是單位客戶,期轉現的期限為該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倒數第三個交易日(含當日)。 第八條 交易雙方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應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轉現申請; (二)現貨買賣協議; (三)相關的貨款證明; (四)相關的標準倉單、入庫單、存貨單等貨物持有證明。 第九條 期轉現分為標準倉單期轉現和非標準倉單期轉現。 第十條 采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會員應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交易所在申請的當日內予以審批。 賣方會員應在批準日結算前將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會員應將按協議價格計算的全額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 第十一條 采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交易所在收到申請后的三個交易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期轉現的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具體流程見《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手續費按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 賣方客戶應在期轉現批準日向買方客戶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非標準倉單期轉現的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保證責任,手續費按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 采用非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時,交易雙方應在現貨交易結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證明。交易所有權對交易雙方的現貨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十四條 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第十五條 期轉現的持倉從當日持倉量中扣除,交易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和成交量。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所將當日執行的期轉現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滾動交割 第十六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合約采用滾動交割。 第十七條 滾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標準倉單和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并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條 滾動交割由客戶提出交割申請,會員代客戶辦理。辦理時間為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條 滾動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對日。 (一)賣方申報交割。進入交割月后,同時持有標準倉單(質押倉單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單向賣持倉的客戶可以通過會員提出交割申請,會員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閉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提出交割申請的相應持倉和倉單予以凍結,其賣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二)買方申報意向。持有交割月單向買持倉的買方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閉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第二十條 配對日閉市后,交易所通過系統為申請交割的賣方會員找出該交割月多頭持倉,按照“申報交割意向的買持倉優先,持倉時間最長的買持倉優先”的原則進行交割配對。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 配對日閉市后,買方會員的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二十二條 滾動交割結算價為配對日結算價。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買賣雙方會員配對持倉按配對日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三條 配對日閉市后,配對持倉從交割月合約的持倉量中扣除,不再受持倉限額限制。《交割通知單》和配對結果等滾動交割信息隨配對日結算單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給買賣雙方會員,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配對結果等信息通過相關公共媒體和信息商對社會公眾發布。 第二十四條 配對結果確定后,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供有關增值稅發票開具內容的事項,賣方在配對日后7日內將增值稅發票交付買方。 第二十五條 配對日后(不含配對日)第2個交易日為交收日。交收日閉市之前,買方會員須補齊與其配對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辦理交割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對數”原則將賣方交割的各倉庫倉單分配給對應的配對買方。分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交收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將80%交割貨款付給賣方會員,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剩余的20%的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第二十八條 滾動交割違約是指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構成交割違約的,按本細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違約合約價值按配對日結算價計算,征購和競賣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最后交易日閉市后,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三十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將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三十二條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對數”原則將賣方交割的各倉庫倉單分配給對應的配對買方。分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和增值稅發票交到交易所,買方會員須補齊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額貨款。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將80%的貨款付給賣方會員,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剩余的20%的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增值稅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客戶給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 會員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條 棕櫚油和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三十五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三十六條 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將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三十七條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對數”原則將賣方交割的各倉庫倉單分配給對應的配對買方。分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和增值稅發票交到交易所,買方會員須補齊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額貨款。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將80%的貨款付給賣方會員,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提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剩余的20%的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增值稅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客戶給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 會員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黃大豆1號交割標準 第三十九條 黃大豆1號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升扣價詳見附件1《黃大豆1號品質技術要求》和《黃大豆1號質量差異升扣價》。 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2《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黃大豆1號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四十一條 黃大豆1號采用麻袋包裝。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黃大豆1號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1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第四十三條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四十四條 黃大豆1號包裝物價格包含在合約交易價格中。 第六章 黃大豆2號交割標準 第四十五條 黃大豆2號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差異升扣價詳見附件3《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2號交割質量標準(FB/DCE D001-2005)》。 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4《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黃大豆2號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黃大豆2號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四十七條 黃大豆2號可以采用散糧或包糧進行交割,包糧的包裝物為麻袋。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確定并在黃大豆2號合約上市時提前公布。 第四十八條 黃大豆2號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包裝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四十九條 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黃大豆2號的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1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五十一條 黃大豆2號散糧入庫或出庫時,原則上應以整倉為單位確定入庫或出庫數量。 第七章 豆粕交割標準 第五十二條 豆粕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5《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質量標準(F/DCE 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6《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豆粕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五十三條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庫時,貨主需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豆粕的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檢驗員以及是否轉基因的證明和標識,廠家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等。 第五十四條 豆粕包裝為新的編織袋,編織袋的有效寬度為625mm-725mm,有效長度為1075mm-1225mm。編織袋要求不破、不漏。對包裝物的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同一客戶同一批次入庫的豆粕包裝要求規格統一。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裝上必須印有品名、廠家名稱、廠家地址、廠家電話、重量的標識,并在編織袋上縫制印有生產日期的標簽。 第五十五條 豆粕包裝物不計算件數,編織袋包裝價格包含在合約交易價格中。 第八章 豆油交割標準 第五十六條 豆油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7《大連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質量標準》。 豆油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豆油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九章 棕櫚油交割標準 第五十七條 棕櫚油交割標準品的質量標準詳見附件8《大連商品交易所棕櫚油交割質量標準F/DCE P001-2007)》。 棕櫚油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分別設在廣東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和天津市等地,交易所可視情況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指定交割倉庫名錄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章 玉米交割標準 第五十八條 玉米合約交割標準品、替代品的質量標準和質量差異升扣價詳見附件9《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質量標準(FC/DCE D001-2007)》。 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詳見附件10《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倉庫名錄》),交易所可視情況對玉米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 第五十九條 玉米合約升貼水的差價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六十條 玉米可以采用散糧或包糧進行交割,包糧的包裝物為麻袋。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確定并在玉米合約上市時提前公布。 第六十一條 玉米合約的交易價格為散糧價格。包裝款由貨主同指定交割倉庫結算。 第六十二條 麻袋規定為長107±5cm、寬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灰、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據現貨市場情況對包裝物標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玉米的包裝物數量按每噸12條麻袋計算。麻袋重量按每條0.9公斤計重。 麻袋縫口可以是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手工縫口必須達到雙線16針以上(含16針)標準。麻袋縫口質量達不到標準,可由指定交割倉庫調換麻袋或對縫口加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貨主承擔。 第六十四條 玉米散糧入庫或出庫時,原則上應以整倉為單位確定入庫或出庫數量。 第十一章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標準 第六十五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標準交割品的質量標準和包裝物要求詳見附件11《大連商品交易所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質量標準(F/DCE L001-2007)》。 不合格品和以回收料為原料生產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許交割。 交易所推薦廠家推薦牌號(見附件12)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貨主能夠提供《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標準倉單管理辦法》規定材料的,可免于質量檢驗。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推薦廠家和牌號名錄。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倉庫分為基準交割倉庫和非基準交割倉庫,分別設在上海市、寧波市、天津市、濰坊市和廣州市等地,交易所可視情況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調整。指定交割倉庫名錄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六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價格中。 第六十七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裝統一為25Kg/袋,每噸40袋,無溢短。 第十二章 交割費用 第六十八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分別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 黃大豆1號交割手續費為4元/噸;檢驗費為2元/噸。 黃大豆2號交割手續費為4元/噸;檢驗費為3元/噸。 豆粕、豆油、棕櫚油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豆粕、豆油、棕櫚油檢驗費見《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櫚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玉米交割手續費為1元/噸;檢驗費為1元/噸。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手續費為2元/噸;取樣及檢驗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九條 入庫、出庫費用實行最高限價。 各指定交割倉庫應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將下一年度入庫、出庫最高費用標準上報交易所,交易所核準后,于當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庫、出庫最高費用標準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雜項作業服務收費實行最高限價。各指定交割倉庫雜項作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七十一條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40元/噸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天加收0.10元/噸的高溫季節儲存費。 豆粕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50元/噸天。 豆油、棕櫚油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收取標準為0.90元/噸天。 玉米倉儲及損耗費(包括儲存費、保管損耗、熏蒸費)收取標準為0.50元/噸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天加收0.10元/噸的高溫季節儲存費。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倉儲費收取標準為0.60元/噸天。 第七十二條 從標準倉單倉儲及損耗費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標準倉單注銷之日止,發生的倉儲及損耗費在每月末由指定結算銀行從標準倉單所屬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劃轉到指定交割倉庫。倉儲及損耗費劃轉須在交易所的監督下進行。標準倉單倉儲及損耗費付止日前和標準倉單注銷日后次日起,發生的倉儲及損耗費用由交割倉庫與貨主結清。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標準倉單無損耗費。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以上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交易所將及時通知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 第七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對交易所未作規定的收費項目參照有關行業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章 交割違約 第七十五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第七十六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1-20%)÷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第七十七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結算后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守約方須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第七十八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7個交易日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個交易日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七十九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八十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八十二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三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是指發生交割違約后,在守約方選擇繼續交割的情況下,交易所公開買入、賣出標準倉單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由交易所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客戶參與標準倉單征購、競賣須由會員代理,并以會員名義進行。 個人客戶不允許參與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五條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向全體會員和社會發布標準倉單征購、競賣公告。 第八十六條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個交易日,交易所組織標準倉單征購、競賣。 第八十七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的報價是指對應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和包裝物款項的價格。 第八十八條 參加標準倉單征購(競賣)的會員在其可流通的標準倉單被凍結或將貨幣資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參加征購(競賣)的資格,并在征購、競賣完成后按成交價結算貨款。 征購(競賣)倉單數量為: 可賣出倉單量(手)=被凍結倉單數量(手) 可買入倉單量(手)=預交貨款(元)/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第八十九條 標準倉單征購、競賣按照“價格優先,數量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九十條 征購起始價格為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起始價格為交割結算價的75%。 在交易中,會員根據當前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如果當前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大于等于競賣(征購)數量,則競賣(征購)價格按照最小變動價位順次提高(降低)。 會員在最新價格的申報不得撤銷;除非是會員在最新價格的申報量大于其在次新價格的申報量,否則次新價格的申報不得撤銷;最新和次新價格以外的其余價位的申報自動撤銷。 第九十一條 最近一筆申報之后,如無人進行新的申報,則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購(競賣)結束,并按照價格優先和相同價格按申報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確定成交,如果數量相同則按時間先后順序分配。 第九十二條 征購(競賣)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購(競賣)中,申報數量小于征購(競賣)數量。此時取全部申報為成交申報并在結束后將實際征購(競賣)獲得的倉單數量(貨幣資金)按對應違約方的違約數量占總的賣方(買方)違約數量的比例向對應守約方分配。 第九十三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交易所將征購(競賣)結果和配對結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價格對參與征購(競賣)的賣方(買方)的貨款進行結算(含包裝物款項),并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十四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如果征購(競賣)價格低于(高于)交割結算價,則以成交價對守約方進行結算,增值稅發票由雙方直接開具。 如果征購(競賣)價格高于(低于)交割結算價,則以交割結算價對守約方進行結算,成交價與交割結算價之間的差額從違約方帳戶中支付。增值稅發票以違約方為中間票據出具人分別開具。 第九十五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如征購(競賣)部分成功,交易所對未成功部分合約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的15%違約金從違約方帳戶劃入守約方帳戶。如果同一違約方對應多個守約方,則對違約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約按對應守約方的配對數量平均分配。 第九十六條 征購(競賣)結束后,增值稅發票應在五個交易日內開給對應客戶。會員遲交或未提交增值稅發票的,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 交易所向違約方收取5元/噸的征購(競賣)費用。 由征購(競賣)產生的其他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九十八條 未成交會員(客戶)持相關憑證在征購、競賣結束后到交易所辦理資金清退和標準倉單解凍手續。 第九十九條 征購、競賣結果由交易所予以公開發布。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則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