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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通知義務偏離國際慣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5:3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王超 編者按:通知義務始終是期貨行業的主要矛盾源。據有關方面統計,行業內高達70%的案例都與該義務有關。去年3月,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推出的期貨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開始運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難題。然而,如果未來股指期貨實行日內平倉制度,現行采用一日一結算的查詢系統仍無法解決。不過,由北京期貨商會牽頭研發建立的國內首個“期貨電子郵局”運行3年來,沒有出現一例糾紛事件,基本上解決了困擾行業的“十年之痛”。 老張是京城某期貨公司的一個大客戶,他在這家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已經有5年時間了,雙方一直合作的很好,關系也很融洽。不過,今年5月的一次偶然事件卻令雙方反目成仇,甚至對簿公堂。 事情緣由是這樣的:因親人去世,老張連夜趕回位于偏遠山區的老家,這里四面環山,通訊極為落后。偏偏在這個時候,國際油價暴漲造成國內燃料油連續攀升,老張幾百手空單很快耗盡了他賬戶中剩余的50萬元保證金。期貨公司此時要么通知他追加保證金,要么自行強行平倉。而老張電話打不通,傳真也無法接收。無奈之下,期貨公司只好選擇了后者。 事后老張憤怒地質問,“這是我的財產,為什么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就強行平倉?”而期貨公司也一肚子委屈:不平倉就會導致暴倉,風險勢必會擴大到期貨公司。而法院的判決結果更令期貨公司大跌眼鏡:因沒有提供通知強行平倉的證據,期貨公司被迫賠償老張的一切損失。 “多年以來,每逢劇烈行情,期貨公司風險控制者最先考慮的并非風險控制手段如何,而是有沒有向每個風險客戶發送到‘通知’”,中國期貨業協會常年法律顧問于學會律師介紹,這種狀況,一直是期貨公司的難言之痛,其他行業難以想象。 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始自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當時正值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市場秩序混亂,爭議案件頻繁爆發,社會反響強烈,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面臨巨大壓力。該《紀要》要求:期貨公司在客戶交易成交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結果通知客戶,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應及時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如果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隨著實踐發展,通知義務被概括為“每日結算賬單”和“追加保證金通知”必須及時通知客戶,否則,期貨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于學會律師認為,這兩項要求應該不算高,都是期貨公司應該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從監管機關角度看,為保證新興的期貨市場健康發展,首要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期貨公司高標準要求是必需的;最高法院也認為,將代理事項的進程及時向委托人匯報,是代理人的基本義務,符合民事法律規范的要求,司法解釋規定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無可厚非。 但是,這兩項要求卻偏離了國際通行慣例,也沒有充分考慮期貨市場的特點以及可操作性,加上規定在司法解釋中,使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實際上成為法庭上的“通知舉證義務”,對期貨公司而言,卻成為了難以企及的極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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