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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新規為股指期貨正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4:3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朱穎律師 主要經歷:擅長公司、證券、上市公司重組購并業務,擔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顧問。自2000年3月起在上海證券報的讀者服務專欄解答股民咨詢,在轉配股、融資、交易糾紛方面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朱穎 2007年3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4月12日,中國證監會同時發布了修訂后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這三部期貨交易新規已于2007年4月15日同時開始實施。其中,《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無疑處于“基本法”的地位,修訂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包括金融期貨在內的期貨業建立了新的行業規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內容: (一)確認金融期貨交易的合法性,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了法律障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即開宗明義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八章第八十五條“(一)期貨合約”明確了期貨合約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這也意味著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外匯期貨在內的各種金融衍生品將得以合法合規的推出并上市交易。而自監管機構籌劃推出股指期貨以來,修訂原《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認股指期貨的合法性即成為股指期貨推出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本次的期貨交易新規的出臺最為人們所關注的即是確認了金融期貨交易的合法性。而實際上引入金融期貨交易極大的改變了原有的期貨業監管規則,迫使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運行制度必須進行相應改革,因此,在新的《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及《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之外,后續的其他配套規章必將陸續發布實施。 (二)相比于原《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監管機構由“中國證監會”修改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方面是與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對行業監管機構的表述相統一,另一方面也為將來改革期貨監管體制提供了法律制度空間。 (三)明確了期貨公司為“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使得期貨公司真正回歸到金融行業的范疇,與此修改相對應,在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中刪除了“金融機構”,這一修改起因是由于期貨公司已經被定位為金融機構,禁止“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顯然不合邏輯,但這一修改也使得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參與期貨交易,當然也包括了股指期貨交易,實際上,缺乏了金融機構的參與,金融期貨產品很難取得預期的成功。 (四)結合證券法的規定,細化了期貨監管機構對期貨公司及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管職權,包括有權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有權查閱、復制、封存交易和財務資料;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有權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等,從而使得期貨監管機構在對期貨業進行監管時也擁有了證券法中賦予證券監管機構的類似職權。 (五)因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完善簡化了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限制性規定,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進行專門規定。 (六)其他主要內容,包括禁止進行“變相期貨”交易并具體規定了“變相期貨”的認定標準;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允許期貨交易實行現金交割的規定等。 本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三項期貨交易新規的頒布,開啟了期貨業新一輪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大幕。盡管各項新規都是在舊有規則的基礎上修訂完成的,其核心的修改在于確認了金融期貨的合法性,但實際上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就是期貨業的核心業務之一,因此,本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訂與其說是“擴大了期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不如說是對我國期貨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可以看到本次各項期貨新規的出臺即是為配合金融期貨的監管要求,同時也結合八年來各項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期貨業的發展,對期貨交易的市場準入、交易行為、市場監管等各項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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