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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參與股指期貨路徑漸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3:06 第一財經日報
經紀自營均染指券商收獲頗多 江南 ● 作為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分享部分交易傭金 ● 作為機構投資者,以自營和資產管理的業務形式直接交易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或投資 股指期貨腳步漸近,券商作為股指期貨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介紹經紀商,將來會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隨著《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IB辦法》)等法規開始征求意見,券商參與股指期貨的路線與框架漸明,其備戰也進入最后沖刺階段。 券商擁有多元化業務資格,既可以成為股指期貨市場的中介者,賺取經紀業務收入;也可以成為股指期貨市場的直接投資者或套期保值者,獲取投資收益,對沖股票投資風險。于是,擔任IB(介紹經紀人)和機構投資者,是券商參與股指期貨的兩大途徑。 根據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IB辦法》,券商從事IB業務的準入門檻高出市場預期。盡管《IB辦法》并未規定哪一類券商可以開展IB業務,但從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標準上看,幾乎只有創新類券商和少數規范類券商可以滿足。 除IB業務外,券商還可以自營和資產管理的業務形式直接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據悉,目前對于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初步思路是,初期階段,只允許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的自營業務投資股指期貨,并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同時,嚴格禁止包括專戶、集合理財等形式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但可適當用于套期保值。 去年就已放出風聲的IB制度,加速了券商與期貨公司開展股權合作的步伐。最初,可供券商選擇的方式有三種:自設期貨公司、參股期貨公司和擔任居間人。而新近亮相的《IB辦法》,讓大部分券商最終選擇了收購期貨公司。 《IB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是:“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此外,《IB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這意味著,券商若要分享股指期貨經紀業務收入,只能通過與自己有股權關系的期貨公司進行。而券商出于保護客戶資源、建立自營業務通道等考慮,普遍認為收購期貨公司是參與股指期貨的最佳選擇。 目前,國內21家創新類券商有一半以上已經全資擁有或控股期貨公司,而其他券商也在加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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