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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違規買入托管行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7:0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賈寶麗 根據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五)的規定,“基金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然而,對于這條顯而易見的規定,不少基金卻仍然忍不住去踩紅線。 證券投資基金2006年年報顯示,有多只基金在去年出現違規買入托管行股票和債券的情況。這幾只基金分別是融通巨潮100、銀河銀泰理財分紅、基金漢鼎和基金融鑫。 融通巨潮100基金年報顯示,2006年度,融通巨潮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因證券市場波動或基金規模變動發生過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或基金合同中所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的情況,出現一次買入托管人發行的股票的情況,在托管行向公司發送提示函件后,公司已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對投資組合進行了調整。銀河銀泰理財分紅、基金漢鼎也出現與融通巨潮100基金同樣的情況。 基金融鑫年報顯示,2006年度,融鑫基金出現一次買入托管人發行的債券的情況,在托管行向公司發送提示函件后,公司也已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對投資組合進行了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只基金的托管行均為工商銀行。資料顯示,工商銀行自上市以來,二級市場漲幅一度超過100%。此前,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指數基金受限投資托管行發行證券可能對基金投資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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