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基金公司應監控報告異常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3:15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敖曉波)基金銷售的火爆帶來了不少潛在風險。記者昨天從證監會獲悉,為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的內部控制,促進基金銷售機構合法、有效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保障投資人利益,證監會定于今天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指導意見》分別從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業務流程控制環節上,《指導意見》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制度,重點關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具體包括: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異常交易;投資人頻繁開立、撤銷賬戶的行為;投資人短期交易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變更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銷售適用性原則的交易;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的行為等。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宣傳推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有欺詐、誤導投資人的行為,要關注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在會計系統內部控制方面,《指導意見》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規范基金清算交收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資金清算,確保投資人資產的安全。遇有如下重大問題,基金銷售機構的監察稽核負責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基金銷售機構違規使用基金銷售專戶;基金銷售機構挪用投資人資金或基金資產;基金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彌補了以往相關法規多限于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的缺陷,為管理層的監管提供了依據,實施之后將有助于推動監管方式由單純的準入監管向行為監管轉變。 記者:敖曉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