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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境外投資細則規定居民外匯存款可買外幣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2:50 北京娛樂信報

  信報訊(記者 焦菁)居民自有外匯資金的運用終于有了新的渠道。國家外匯管理局昨日發布了《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居民存放于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可認購投資于境外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的基金。

  國家外匯管理局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第5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為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對外金融投資和資產管理的合理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通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相關監督管理內容。

  根據要求,基金公司辦理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及境外證券投資的額度,同時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通知》還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外匯賬戶及其收支范圍,包括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境內托管賬戶和境外結算賬戶。

  對于基金可募集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來源及劃轉相關問題,《通知》明確,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以及贖回或分紅時,應通過銀行辦理。而且,認購、申購基金時,居民個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機構不得使用債務性外匯資金。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此舉進一步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運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內外市場,提高資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風險,增強資產保值增值能力,并有利于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提升境內金融業整體

競爭力。這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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