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增值稅開征在即 六大疑問“嗷嗷待解”
因為按照《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56號文),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將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開征日期劃定為2018年1月1日。
由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涉及范圍較廣,目前資管行業對于哪些資管產品應征稅以及如何征稅等爭議較大。近日,證券時報記者參加了多場由券商托管部主辦的針對基金管理人的增值稅培訓,了解到相關增值稅細則仍未明確,參與培訓的數百家機構均表達了對資管增值稅產品的諸多疑慮。
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了56號文的“補丁”文件,進一步解釋如何給資管產品確定銷售額征稅。
稅收優惠不明確引爭議
根據此前相關稅務文件,目前資管產品增值稅還有一部分屬于稅收優惠政策,分為不征稅和免稅兩種情形。不征稅指的是納稅人有不繳納的權利,免稅指稅法給予的階段性政策優惠。
資管產品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包括存款利息;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出售股權和債權等。
符合資管產品免稅的項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與人民銀行往來、同業拆借、同業代付、持有金融債券、轉貼現等。
“但對于企業年金和養老金產品是否也納入資管產品增值稅征收范圍,目前來說并不明確。”一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稅務副總監表示,“下一步,這部分管理人要注意政策是否會有明確,或者與當地稅務局進一步溝通征稅的事情。”
保本VS非保本
資管產品中金融商品持有到期的非保本收益不用征稅,可否明面上寫不保本,暗地里干些保本勾當避稅?同時,如何判斷資管產品的保本與非保本也成為業內疑慮。
前述稅務副總監對記者表示,有些資管產品可能合同中并沒有出現是否“保本”的字樣,但卻有例如“回購、贖回、差額補足、優先級投資人取得固定回報等條款”,這些不一定就能免于被征收增值稅。“最終稅務部門可能會從‘實質大于形式’的角度進行認定。”
安永大中華區間接稅主管合伙人梁因樂也表示,很多資管產品在合同條款里沒有寫明保本或非保本,但在他們的行規里面,銀監會、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的指引中,這些產品基本上是不可以保本的,“但這是否意味著稅務局會拿著這個去一視同仁,都認為這些是保本的,我看未必。”
梁因樂認為,稅務部門最終可能會從實際出發,判斷產品是否保本,向資管產品管理人征收增值稅。
新三板屬于股權轉讓?
此次資管產品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了貸款服務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中股票屬于金融商品,股票買賣出現價差需要征稅。新三板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還是屬于股權轉讓也存在爭議。
記者注意到,截至12月26日,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達到11640家,總股本6763.42億股,成交金額合計18.26億元。這意味著,如果新三板劃入金融商品轉讓范疇將增加成本,若劃入股權轉讓則屬不征稅范疇。
2013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第六條提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實際上,上述國務院文件也表明新三板為中小企業提供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服務,轉讓的是新三板企業股權,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權。
“對于新三板是股權轉讓還是金融商品轉讓,目前爭議很大,各個地稅局有不同的看法,仍然沒有一個定論。”上述稅務副總監表示。
私募基金是金融機構嗎
上述免稅優惠政策還規定,金融機構同業之間往來利息是免征稅收的,例如同業拆借之類的業務往來免稅。
那么,多達2萬多家的私募機構,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從而位列金融機構,適用金融機構同業之間免征稅收優惠政策也存在爭議。
截至今年10月底,中基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1628家,已備案私募基金63248只,管理基金規模10.77萬億元,私募基金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往來密切。
根據稅務文件,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一行三會”批準成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私募基金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能否使用金融機構同業間免稅政策也存在較大爭議。”上述稅務副總監稱。
創新業務應稅與否
還有一大爭議在于券商大集合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大集合屬于歷史遺留概念,分為限定性集合管理產品和非限定性集合管理產品。自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臺后,證券公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被定性為公募基金,應當納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證券公司已經設立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將依法受到保護,一些券商將存續期的大集合產品合同進行修改,擴大投資范圍,并可以重新打開申購,這種做法得到了監管層的默許,目前市場上存續的大集合產品主要是2013年前發行的。
“券商大集合原先營業稅比照公募執行,但是目前沒有優惠政策,我們認為不管是差價收入還是利息收入,都應當繳納增值稅。”中匯稅務集團技術總監趙國慶表示。
此外,因金融業務模式復雜且產品具有多樣性,仍有不少創新型業務難以界定增值稅的應稅與否以及稅目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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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