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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11:00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12月28日消息,超過百萬億規模的資產管理市場,將于2018年1月1日期正式開征資管產品增值稅。

  此前不少機構人士認為,按照56號文,資管產品增值稅的納稅人為產品管理人,但是由于產品管理人并沒有享受產品的投資收益,后續很可能會通過合同的相關條款轉嫁給投資者或者融資方。

  果不其然,12月28日晚間,東方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率先發布公告稱,明年起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將從資管產品中提取繳納,相關產品凈值或將因此降低。

  東證資管公告顯示,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而這些稅款是產品管理、運作和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將由產品資產承擔,從產品資產中提取繳納,可能會使相關產品凈值或實際收益降低。

  業內人士認為,類似公告將在公募基金、券商資管全行業蔓延開來。

  不僅是公募市場,私募基金也開始發出公告告知投資者,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稅款會從基金財產中予以扣除,可能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減少。

  某券商托管部人士表示,140號文發布前,在原稅法下對私募基金的收益并無明確納稅義務,140號文明確了產品的收益由管理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即私募基金的收益需要征收增值稅,這是最大的實質性變化,“收益征稅會直接導致私募基金的盈利減少,收益下降,通過基金凈值的形式傳導至基金持有人,從而降低了基金持有人的投資收益。”

  此前,還有信托公司公告告知投資者,相關收益可能會因稅費繳納而下降。

  12月25日,中江信托在官網發布公告,“受56號文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影響,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公司管理的存續及新增信托產品各受益人及參與方的信托利益金額及交易價款等可能因稅費繳納而下降,屆時以實際到賬金額為準。”

  “目前主要問題是存續信托項目由誰來交?信托公司自己肯定承擔不了,所以盡量讓投資者或融資方來承擔,實在無法協商只能自己承擔。”光大興隴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對記者表示,“新業務會做好增值稅的安排問題,稅收這塊成本還是挺高的,一般都會轉嫁給融資方或投資者。”

  不同產品稅收存差異:公募基金有優勢

  多家券商研報顯示,相較而言,公募基金更具有稅收優勢。銀行、券商、保險自營機構根據底層資產繳納6%的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公募基金和其他資管產品稅率根據56號文的規定改為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征收,進項稅不可抵扣,因為金融產品的進項稅抵扣很少,從可抵扣的6%變為簡易計稅辦法下的3%,相比起來是降低了稅率;此外,36號文給予了公募基金特殊的優惠,買賣債券和股票時的差價可以免征增值稅,而其他資管類機構利息收入和買賣價差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因此在現有增值稅規定下,公募基金有明顯的稅收優勢,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資金走定制基金的途徑來避免征稅;此外銀行、券商、保險的自營機構目前仍是實行可抵扣的6%的征收率,將資金走通道業務或委外也可以實現避稅效果,但同時也要考慮風險計提等監管成本。

  資管行業將告別野蠻生長

  海通證券券研究團隊認為,資管增值稅開征及資管新規的實施,將有助于資管行業告別野蠻生長的時代。

  過去幾年,以銀行理財為代表的資管產品爆發式發展,稅收、監管等制度建設則相對較慢,一方面加速了行業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也導致監管套利、剛兌難破、風險積聚。在營業稅時代,資管產品收益原應繳納5%的營業稅,但是由于資管產品的投資者復雜且分散,法規上也沒有明確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操作中資管產品也就沒有上繳營業稅。營改增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明確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且增值稅的繳納需要穿透到底層資產,通道費率勢必提高,監管套利難度加大。

  資管新規后資管產品將打破剛兌,轉型為凈值型產品,而增值稅的開征將提高資管產品運營成本,收益率趨降,整體而言,資管產品對于公眾的吸引力將有所下降。

  目前的增值稅體系對保本型資管產品設置了更高的征稅要求,相應提高了其成本;從政策目標來看,這對打破資管剛兌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動資產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但增值稅對于是否保本的認定,依賴于合同的描述,增值稅的征收有可能導致更多的隱形保本問題。

  資管行業“營改增”進程簡要回顧

  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資管行業“營改增”正式提上日程。“140號文”規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但是,資管行業產品復雜,服務增值部分難以界定,又沒有相關試點經驗可資借鑒,模糊的框架性規定很難實施,“140號文”發布后發現實施難度較大。接著,2017年1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按照“140號文”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補充通知》實際上是一個緊急的過渡性安排。為進一步明確相關適用范圍和征稅細則,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聯合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56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資管行業“營改增”正式落地。

  “營改增”之后,稅怎么收?

  我們研讀了“140號文”、“56號文”以及其它的補充性規定,將此次實施的資管行業“營改增”相關細節歸納如下:

  第一、應稅主體。根據規定,應稅主體為資產管理人,具體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第二、資管產品的界定。根據規定,資管產品是指: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德勤認為,在規范其所適用的資管產品范圍時,56號文并沒有區分資管產品的法律形式。目前市場上的大部分資管產品屬于契約制產品,但對其中的私募投資基金而言,其法律形式除契約制以外,還包括合伙制、公司制。一般認為140號和56號文的出臺主要是針對大部分契約制的資管產品;而對合伙制、公司制的私募投資基金而言,其增值稅的適用規則在140號和56號文出臺之前已經相對較為明晰。所以,此次56號文是否也適用于這兩類私募投資基金,可能需要進一步澄清。

  此外,考慮到資管行業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多樣性,56號公告也規定了兜底條款,即56號文適用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為適用范圍隨著行業發展的進一步擴大埋下伏筆。

  第三、適用稅率。適用稅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因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收取的管理費等增值服務部分,根據“營改稅”相關辦法規定,銀行證券等金融服務類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

  另一部分是投資運營服務過程產生的增值部分。根據“56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第四、計稅方法。我們歸納一共有兩種:一般計稅、簡易計稅。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十七條: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四章第二節第二十一條對一般計稅法的應納稅額規定如下: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辦法》第四章第三節第三十四條對一般計稅法的應納稅額規定如下: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其中,一般計稅方法當中包含了差額計稅方式,具體的規定可參見《辦法》全文,此處不再進行深入解讀。

  第五、核算方式。“56號文”第三條規定: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也就是說,未分別核算的,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將不適用簡易計稅法,直接按照6%的稅率繳納。

  哪些行為不用繳稅?

  根據“140號文”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部分不用繳納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該部分不用繳納增值稅。

  《注釋》所指的金融資產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改增”之后,稅怎么繳?

  對于征稅的情形“56號文”沒有做新的安排。哪些要繳稅那些不用繳稅,我們梳理如下:

  保本產品均需繳稅,非保本產品持有至到期收益不需繳稅,未持有至到期轉讓所得應繳稅,分紅不繳稅。

  但實際上在操作過程中并非如此簡單。“根據要求,對每一只資管產品征稅環節將穿透到底層投資標的,若投資標的構成為多種資產,則需對每個標的的繳稅情況單獨計算。”

  德邦證券將資管計劃投資標的分為六大類討論,包括股票、債券、公募基金、同業、資管計劃、非標。

  先從資管產品角度出發,保本產品不論投資標的如何均需要繳稅,目前各類資管產品中保本的僅銀行保本理財、保本公募基金兩項,其余資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

  非保本產品中區分投資標的納稅情況為,非持有到期標的的轉讓價差中僅買斷式債券買入返售和票據免稅,其余均需征稅。

  持有到期標的部分免稅,需要交稅部分有企業債/公司債、股票質押式回購、非標、保本基金。

  這里的非標可能包括,票據、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租賃債權等。

  業內人士認為,該分析基于產品可以享受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免稅待遇,法規對此并沒有明確。而且有些資產無法簡單判斷免稅和應稅,還是要基于一定條件。

責任編輯: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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