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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12:11 南方都市報

  原標題:最高檢抗訴的股市最大老鼠倉案深圳宣判,馬樂終審結果逆轉!

  馬樂要坐牢了!這個累計交易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余萬元、罕見的被檢察機關三次抗訴的中國股票史上最大的“老鼠倉”案,今日最高法在深圳終審宣判。

  最新宣判結果:之前馬樂被判三年緩五年量刑不當,予以糾正。現被判刑3年實刑期,罰款1913萬元!

  年僅30歲即掌舵百億資金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一年多后,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公開審理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原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馬樂出生于1982年,2004年至2006年,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讀研究生,其本科就讀于清華大學土木工程系。2006年畢業后就到了博時基金,經歷簡單也一帆風順。

  2011年3 月起,29歲的馬樂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他將這只規模上百億元的“大象”基金業績從原來排名墊底的位置提升至前三分之一左右,成功實現“屌絲逆襲”。因此年僅30歲就掌舵百億資金,成為明星基金經理。

  曾有知情人士們接受媒體采訪時描述了這樣一個馬樂:他非常聰明,很有天賦,且熱愛二級市場的調研分析,案頭永遠堆著厚厚的一堆投資書籍“。也有前同事認為,馬樂性格隨和,擅長和上市公司打交道,就此發現和挖掘了很多牛股,分析水平可圈可點。

  正是因為這樣,短短5年間,他就從研究助理一路提升為基金經理。2013年馬樂一年的年薪達200萬元。

  “年輕”、“低調”原本是馬樂的標簽,但在他身上卻創下了基金反貪案中數個“第一”:交易持續近2 6 個月,涉嫌交易股票76只,交易金額10 億余元,盈利1800余萬元……是迄今為止持續時間最長、交易股票數量最多、交易金額最大、違法所得最多的基金“老鼠倉”案件。

  令人震驚的是,馬樂從任職基金經理開始到案發,26個月時間內一直在從事“老鼠倉”交易。他利用姻親和好友的身份開設了三個證券賬戶,并實際操縱。更讓人有點意外的是,盡管獲利1800余萬,但馬樂幾乎沒有從涉案賬戶中提取過錢。他甚至把房子賣了來買股票。而他也并不追求生活享受,一直開中低檔汽車。

  檢察機關罕見三次抗訴

  2014年3月28日,馬樂案在深圳中院一審宣判,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基金“碩鼠”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上繳國庫。馬樂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然而,此案卻罕見的引發了檢察機關3次抗訴——

  3月一審 判三緩五: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4月 深圳檢察院抗訴:隨后,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4月提出抗訴。

  11月 廣東省檢察院抗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

  12月 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委會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通俗地講,就是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對馬樂的判決“過輕”。那么,檢察機關的三次抗訴意味著什么?法院判了,檢察院卻說“不”,真能改變審批結果嗎?

  法院對于抗訴案件的處理方式通常有三種:維持原判;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審;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使用法律錯誤或者導致量刑不當的應當依法改判。

  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抗訴的十分少見。馬樂案是最高檢察院首次對經濟領域犯罪進行抗訴。亦是建國來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前兩起分別為林彪江青等反革命集團案、劉涌“黑社會”案。

  原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馬樂

  馬樂案的爭議在哪里?為何抗訴?

  市、省和最高檢為何層層抗訴“馬樂案”?爭議在于“量刑明顯不當”,即對馬樂的判決是不是太輕了。之前馬樂被判三緩五,僅僅是接受社區矯正,并未面臨牢獄之災。

  馬樂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法條的適用問題,即究竟應該按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來予以量刑。根據《刑法》第180條——

  第180條第一款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 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馬樂的行為到底屬于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檢方認為馬樂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應該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辯方認為《刑法》第180條第4款只有‘情節嚴重’一種情形,因此也只能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種量刑標準“

  最高檢抗訴時也指出,馬樂案的情況應屬“情節特別嚴重”。不應該“判三緩五”,而應該判5到10年。

  今日終審宣判

  剛剛最高法公布的宣判結果: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最終馬樂被判刑3年實刑期,罰款1913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本案為何要改判?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非法獲利1912萬余元,屬全國查獲的該類犯罪數額最大。馬樂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因而提出抗訴。原一、二審裁判對于法律的理解不準確,因而對該案進行改判。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并改判意義何在?

  馬樂案件審判長羅智勇今日介紹,此次審判的意義在于——

  1、涉及刑法第180條第4款如何適用的問題,不單涉及到廣東,還會涉及到全國其他地方,本意是統一法律適用,起到示范和指導的作用。此案件的焦點在于“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以前都是按照“情節嚴重”判的,現在是統一法律適用,也有“情節特別嚴重”的。

  2、本案案發時,是全國查處的犯罪數額最大的“老鼠倉”案,社會影響大。加之,近年來我國基金、證券、期貨等領域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較為多發,嚴重違背了公開、公正、公平的證券市場原則,嚴重損害了客戶投資者或信息弱勢的散戶利益,嚴重破壞了金融行業信譽,對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嚴重影響。

  本案由我院直接審理并依法改判,可以從司法層面加大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打擊力度。也是法院通過司法個案,強力規范證券市場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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