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員:何波
事件: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私募類的股權眾籌業務監管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當下業內較為關注的股權眾籌行業的監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點評:
辦法主要對平臺,投資項目和投資者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股權眾籌平臺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這或意味著,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只能在P2P業務與私募股權眾籌業務二者中選擇其一。股權眾籌平臺的概念,辦法將其確定為“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投資項目上,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投資者為投資單個融資項目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投資者要求方面,門檻較高。辦法明確投資者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針對券商、基金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其亦可通過備案直接開展。好買認為,辦法對投資者的要求較高,可能將大量的個人投資人擋在門檻之外。不過券商和基金可以直接參與,那么投資者可以借道投資私募股權的基金或專戶,進行投資私募股權。辦法出臺的意義在于,對股權眾籌進行了初步的規范和限制,為未來股權眾籌的發展指出了方向,有利于整個行業有序健康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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