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馬樂案”作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在資本市場的影響既是巨大的,更是惡劣的。
10月30日有媒體報道,作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的“馬樂案”近日由廣東省高院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判決。即對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
這無疑是一個令人遺憾的判決。“馬樂案”作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在資本市場的影響既是巨大的,更是惡劣的。該案案發時在資本市場有“四宗最”的“罪名”。一是成交金額最大,達到10.5億元;二是涉及股票最多,達到76只;三是獲利最多,達到1883萬元;四是作案時間最長,從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長達26個月之久。雖然“馬樂案”所創下的多項紀錄后來被“蘇競案”所打破,但到目前為止,“馬樂案”仍保持著成交金額最大的紀錄,仍然還是國內最大的老鼠倉。
正是基于“馬樂案”是“國內最大老鼠倉案”的緣故,因此,對該案的查處堪稱是國內股市的風向標,同時也被國內市場寄予厚望。畢竟自去年3月肖鋼出任證監會[微博]主席以來,就一直強調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從嚴查處,能重處的絕不輕處,并且實行“頂格處罰”。尤其是今年3月25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了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六大舉措,其中就明確表示要“從嚴查處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然而,在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對“馬樂案”的一審判決中,僅僅只是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并處罰金1884萬元。根據這一判決,馬樂基本上免去了牢獄之災。這一判決引起了市場的普遍不滿,深圳檢察院因此對“馬樂案”判決提出抗訴,于是這就有了廣東省高院的二審判決。
廣東省高院對“馬樂案”作出的終審判決無疑令市場大失所望。而廣東省高院之所以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究其原因在于,廣東高院認為“馬樂案”并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情形。“馬樂案”涉及的成交金額高達10.5億元,是國內最大的老鼠倉案,這樣的案件都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如此一來,嚴查“老鼠倉案”,嚴查內幕交易行為豈不成為空談?
“馬樂案”的判決結果也令人反思。一個本應嚴厲查處的“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最終卻從輕發落,甚至連牢獄之災都免去了。這不僅對“老鼠們”缺少震懾作用,甚至可以認為是對“老鼠倉”的縱容。這樣的結果顯然不是市場所愿意看到的。
“馬樂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是否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雖然《刑法》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制訂了“情節嚴重的”與“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但如何區分這兩種不同的犯罪情形并沒有明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就此出臺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國內最大的老鼠倉案因此最終只是“判三緩五”,因此,要嚴查“老鼠倉”,嚴打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這個問題必須盡快予以解決。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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