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周刊·紅周刊》特約作者平頂山 蘭波
5月9日,證監會[微博]通報了三起老鼠倉案件,光大保德信基金、嘉實基金、上投摩根基金和平安保險四家金融機構“上榜”,原基金經理錢某、歐某、張某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分別被調查。
從近幾年的老鼠倉事件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無一例外地將責任歸咎于發生老鼠倉的個人。這樣的處理并沒有產生良好效果,反而造成了老鼠倉逐步泛濫的情形。筆者認為,無論是查處當下的老鼠倉,還是歷史責任的追溯,在基金行業發生的老鼠倉事件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主動反思、主動擔責。按照成熟市場“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只有狠抓管理,才能夠從根本上遏制老鼠倉事件的發生。
首先,從改變基金盈利模式做起,保持基金持倉品種的穩定性。老鼠倉指基金經理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的行為。可見,股價波動是一個前提。習慣于進行短線波段操作的基金產品更容易成為滋生“老鼠倉”的溫床。為此,需要基金管理人更新理財觀念,加強上市公司調研,加強內部管理,形成有效的投研流程和機制,并對調研的股票池品種進行交易管控,降低老鼠倉發生概率。
其次,在老鼠倉事件沒有結案之前,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擅自解除員工關系。老鼠倉發生的根源是基金經理所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造成的,尤其是交易環境導致的。因此,做為基金管理人,應當重點檢查內部流程及規章制度方面是不是存在瑕疵和漏洞,而不應將老鼠倉事件簡單定性為基金經理的個人行為。應建立老鼠倉事件的追責機制,在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形成打擊和防范老鼠倉合力。
第三,基金老鼠倉事件不僅是行業內部的事情,也是社會的事情,更是金融體系的事情。老鼠倉事件沖擊和影響的是社會財富管理機構的誠信度,每一位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產品背后,都是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將基金經理的誠信行為納入到社會誠信體系中加以重點監管是非常必要。完善《基金法》,推出實施細節,增強對老鼠倉發生環境的管理和處罰,是當務之急的事情。
最后,老鼠倉追責體系要逐步改進和完善。諸如從基金管理公司的年檢,尤其是誠信評價,到新基金產品的發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拓展和品種創新等多種方面,都應當加以控制。只有從體制和機制上增強基金管理公司對老鼠倉事件的重視程度,才能夠從源頭上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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