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細則出臺
北京商報訊(記者 蘇長春)繼今年6月新基金法明確放開對基金經理的炒股限制后,昨日晚間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的相關細則,其中特別提出了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的規定。業內分析人士認為,該項細則主要是防止基金經理通過獲得內幕消息進行短線操作建老鼠倉。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昨日正式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規定了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進行證券投資,但必須遵循長期投資理念,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且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持有期限內賣出所持證券,特殊情況提前賣出須經基金管理人批準。
事實上,早在今年6月出臺的新基金法第十八條就為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放開了口子,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等管理制度,避免違規行為。《指引》的出臺,是對新基金法的配套補充。此前,華夏基金[微博]等都出臺了基金經理炒股的相關規范標準,但這些都只是基金公司內部的管理規范,并未上升到行業統一標準的層面。
錢景財富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員表示,之所以將“3個月”作為期限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基金經理或基金內部人員的短線操作獲得內幕消息開始,從建倉到出貨時限一般為3個月,這也是基于證監會對基金經理內幕交易的時間判斷做出的規定。
對于該指引的監管力度,《指引》中第二十五條提出,若基金業協會檢查發現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從業人員未能有效執行本指引,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檢查發現基金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將移交證監會處理。
此外,基金業協會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將機構制定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報證監會和協會備案,并在《指引》發布后取得基金管理資格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取得資格之日起的1個月內,將機構制定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報證監會和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