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田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日前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以規范基金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行為。
《指引》要求,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應遵循長期投資理念,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在與基金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賬戶申報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資申報制度、投資審查制度、定期報告制度、跟蹤分析制度等覆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各個環節。《指引》還明確規定了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投資禁止行為,包括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交易、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等。
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一直廣受爭議。雖然經過十五年的發展,我國基金業形成了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監管、雙受托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一整套治理機制和相應的監管構架,但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老鼠倉”事件依然頻發,給整個群體抹黑,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對行業的信心。
2013年成為監管層查處“老鼠倉”案最多的一年,也是涉案金額最大的一年,截至目前至少有6名基金經理涉“老鼠倉”案。其中,博時精選原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涉案股票70余只,金額高達10億元,為國內最大“老鼠倉”。
有市場人士認為,新規能否理順管理人受托管理和自身投資之間的關系還有待觀察,監管層仍應加大對從業人員相關行為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