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丁寧 ○編輯 于勇
李旭利的“老鼠倉”行為究竟有多久?縱觀李旭利的職業生涯,根據其本人供述及《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這名基金界“精英”其實一直長期從事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違法交易,且非法獲利驚人。
相關材料顯示,僅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控制的廖舉鳳、童國強在招商證券[微博]深圳南油大道營業部的證券賬戶及童國強、岳彭建在五礦金田營業部的證券賬戶的股票交易記錄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支股票特征的股票共計49只,其中不乏招商銀行、華能國際、東百集團等股票,成交數量高達1746萬余股,交易(買入)金額2.37億余元,獲利3549萬余元。令人吃驚的是,這些交易行為的IP地址竟然大部分出自李旭利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公司公網IP地址,李旭利的“大膽”令人瞠目結舌。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并實施。該修正案明確公布之日以后發生的“老鼠倉”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李旭利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發生的“老鼠倉”行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鑒于李旭利2009年離開交銀施羅德投身私募基金這一事實,能夠追究他刑責的時間,具體而言也就是2009年2月28日到2009年5月27日李旭利離開交銀施羅德之前。
根據刑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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